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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严厉打击“电捕蚯蚓” 小蚯蚓的背后是什么?

©原创 2023-02-15 17:43

大皖新闻讯  2月13日,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严厉打击盗挖黑土、电捕蚯蚓等破坏土壤行为”。让电捕蚯蚓这一现象再次引发关注。2月15日,大皖新闻记者采访获悉,小小蚯蚓作用大,电捕蚯蚓背后是利益驱动,电捕蚯蚓存在诸多危害。不过,安徽电捕蚯蚓的现象并不多见。

每斤“地龙干”要一两百元

大家俗称的蚯蚓,中药名实为:地龙。达尔文说,蚯蚓是世界上最有价值的动物。在《本草纲目》中,也有关于地龙的详细药用记载。

蚯蚓这一益虫,为何遭遇电捕这样的“灭绝式”捕杀?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有关负责人在2022年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是因为近年来,受蚯蚓制成的“地龙干”价格飙升等因素影响,在部分地区出现电捕野生蚯蚓现象,不法分子利用“地龙仪”、“电蚯蚓机”等仪器设备,对野生蚯蚓进行“灭绝式”捕捉。

2月15日,大皖新闻记者通过某电商平台搜索了“地龙干”,各类中药材店基本都有销售。记者随机打开几家店铺,价格大多在每斤一两百元不等,有的店家标注为“非野生”,有的则标注为“野生”。记者看地龙干的产地多为:广东、广西等地。

一家客服告诉记者,“店内的药材是统一收购的,品质有保证,支持验货。”但对于记者追问野生蚯蚓来源与捕捉方式,对方则表示此事由采购部门负责,客服并不清楚。

随后,大皖新闻记者又搜索了“电蚯蚓机”,但在该平台上已无法看到商品,直接跳入了“绿网计划”网页,上面显示守护“土壤卫士”,禁止用地龙仪等电捕方式,拒绝灭绝式捕杀,共同守护生物多样性。

记者联系平台客服,对方表示如果搜关键字后无商品释出,则没有此类售卖,并且对于禁售商品系统是会自动排查的。

电捕野生蚯蚓引发公益诉讼在多地上演

2020年7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对广东中山的三家电蚯蚓机生产企业提起公益诉讼一案,引发关注。

绿发会认为,这些商家给不特定的用户提供了绝杀蚯蚓的机会,破坏了蚯蚓栖息地土壤的生态平衡,对蚯蚓的过度猎捕也会给生态环境带来不可逆转的破坏,其行为已经构成对环境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环境侵权责任。

2021年8月12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三家经销“电蚯蚓机”的商家共赔偿经济损失约159万元,并在全国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2022年2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布维持原判。

此案被称为电蚯蚓机第一案。

无独有偶。2022年8月,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公开开庭审理了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电捕野生蚯蚓”民事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刘某军等4人立即停止唆使村民使用禁猎工具非法捕捉、收购、加工、销售野生蚯蚓的违法行为,判令4名被告人连带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177390元、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38655.1元,承担鉴定费1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此外,还有媒体此前曾报道,有用户在电蚯蚓时,甚至因不慎触电失去了性命。

野生蚯蚓已被纳入保护范围

电捕蚯蚓难治理,很大原因在于“无法可依”,因为蚯蚓并不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

大皖新闻记者梳理发现,几年前,有滁州市民在当地网站政民互动上留言咨询,电捕蚯蚓是否违法?滁州市林业局当时回复,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蚯蚓不在国家和安徽省公布的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内,不在该局执法范围。但电捕蚯蚓,会对当地的土壤内微生物等产生极大的破坏。大量人工挖捕会造成水土流失,进而破坏生态环境,我国刑法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不过,2022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49条第2款扩大了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该法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北京、广东、海南省海口市等地已出台法规,将野生蚯蚓等纳入保护范围之内。其中,2018年,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海口市湿地保护若干规定》,明确禁止在湿地内从事炸鱼、毒鱼、电鱼、电蚯蚓等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在湿地内电蚯蚓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没收捕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蚯蚓是土壤生态工程师

蚯蚓虽小,却是人类的好朋友。

安徽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教授朱林告诉记者,蚯蚓是土壤生态的工程师,从土壤生态角度说,蚯蚓在维护整个土壤结构、物质转化循环上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蚯蚓本身也是土壤质量很重要的一个生物指标。

朱教授说,听说过有些地方存在“电捕蚯蚓”的现象,但在安徽尚未听闻。“蚯蚓,也叫地龙,是一味中药材,有一定的药用价值,可能也是有人捕杀蚯蚓的原因之一。”

朱教授表示,捕杀蚯蚓会对土壤生态系统结构、功能产生不利影响,影响土壤物质转化循环,不利于土壤持续供应养分、肥力等。“蚯蚓将植物残体进行分解软化,它本身摄取食物也会转化、分解为土壤养分,在土壤生态链中,蚯蚓是非常重要的物种。”

“对蚯蚓的保护,其实涉及的是整个土壤生态环境保护。”朱教授说,第一,应该减少、禁止人为破坏土壤生态环境的活动,就比如像,电捕蚯蚓这种灭绝式的捕杀,应该禁止。第二,要防止土壤污染,因为土壤污染会对蚯蚓生存环境破坏,至蚯蚓数量减少,甚至消失。

2月15日,大皖新闻记者也联系了安徽省农科院土肥所相关业务科室工作人员,其告诉记者,蚯蚓是一种植食性动物,可以肥沃土壤、疏松土壤结构。“主要是将板结土壤进行疏松,对土壤的物理性质、团聚体、保肥保水能力较好。一块土地蚯蚓多,不仅说明土壤物理性能好,也说明它受污染程度小、轻。”

不过,这位工作人员也告诉记者,目前,暂未听说安徽普遍存在电捕蚯蚓的现象。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  许大鹏

大皖新闻讯  2月13日,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严厉打击盗挖黑土、电捕蚯蚓等破坏土壤行为”。让电捕蚯蚓这一现象再次引发关注。2月15日,大皖新闻记者采访获悉,小小蚯蚓作用大,电捕蚯蚓背后是利益驱动,电捕蚯蚓存在诸多危害。不过,安徽电捕蚯蚓的现象并不多见。

每斤“地龙干”要一两百元

大家俗称的蚯蚓,中药名实为:地龙。达尔文说,蚯蚓是世界上最有价值的动物。在《本草纲目》中,也有关于地龙的详细药用记载。

蚯蚓这一益虫,为何遭遇电捕这样的“灭绝式”捕杀?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有关负责人在2022年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是因为近年来,受蚯蚓制成的“地龙干”价格飙升等因素影响,在部分地区出现电捕野生蚯蚓现象,不法分子利用“地龙仪”、“电蚯蚓机”等仪器设备,对野生蚯蚓进行“灭绝式”捕捉。

2月15日,大皖新闻记者通过某电商平台搜索了“地龙干”,各类中药材店基本都有销售。记者随机打开几家店铺,价格大多在每斤一两百元不等,有的店家标注为“非野生”,有的则标注为“野生”。记者看地龙干的产地多为:广东、广西等地。

一家客服告诉记者,“店内的药材是统一收购的,品质有保证,支持验货。”但对于记者追问野生蚯蚓来源与捕捉方式,对方则表示此事由采购部门负责,客服并不清楚。

随后,大皖新闻记者又搜索了“电蚯蚓机”,但在该平台上已无法看到商品,直接跳入了“绿网计划”网页,上面显示守护“土壤卫士”,禁止用地龙仪等电捕方式,拒绝灭绝式捕杀,共同守护生物多样性。

记者联系平台客服,对方表示如果搜关键字后无商品释出,则没有此类售卖,并且对于禁售商品系统是会自动排查的。

电捕野生蚯蚓引发公益诉讼在多地上演

2020年7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对广东中山的三家电蚯蚓机生产企业提起公益诉讼一案,引发关注。

绿发会认为,这些商家给不特定的用户提供了绝杀蚯蚓的机会,破坏了蚯蚓栖息地土壤的生态平衡,对蚯蚓的过度猎捕也会给生态环境带来不可逆转的破坏,其行为已经构成对环境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环境侵权责任。

2021年8月12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三家经销“电蚯蚓机”的商家共赔偿经济损失约159万元,并在全国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2022年2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布维持原判。

此案被称为电蚯蚓机第一案。

无独有偶。2022年8月,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公开开庭审理了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电捕野生蚯蚓”民事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刘某军等4人立即停止唆使村民使用禁猎工具非法捕捉、收购、加工、销售野生蚯蚓的违法行为,判令4名被告人连带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177390元、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38655.1元,承担鉴定费1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此外,还有媒体此前曾报道,有用户在电蚯蚓时,甚至因不慎触电失去了性命。

野生蚯蚓已被纳入保护范围

电捕蚯蚓难治理,很大原因在于“无法可依”,因为蚯蚓并不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

大皖新闻记者梳理发现,几年前,有滁州市民在当地网站政民互动上留言咨询,电捕蚯蚓是否违法?滁州市林业局当时回复,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蚯蚓不在国家和安徽省公布的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内,不在该局执法范围。但电捕蚯蚓,会对当地的土壤内微生物等产生极大的破坏。大量人工挖捕会造成水土流失,进而破坏生态环境,我国刑法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不过,2022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49条第2款扩大了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该法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北京、广东、海南省海口市等地已出台法规,将野生蚯蚓等纳入保护范围之内。其中,2018年,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海口市湿地保护若干规定》,明确禁止在湿地内从事炸鱼、毒鱼、电鱼、电蚯蚓等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在湿地内电蚯蚓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没收捕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蚯蚓是土壤生态工程师

蚯蚓虽小,却是人类的好朋友。

安徽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教授朱林告诉记者,蚯蚓是土壤生态的工程师,从土壤生态角度说,蚯蚓在维护整个土壤结构、物质转化循环上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蚯蚓本身也是土壤质量很重要的一个生物指标。

朱教授说,听说过有些地方存在“电捕蚯蚓”的现象,但在安徽尚未听闻。“蚯蚓,也叫地龙,是一味中药材,有一定的药用价值,可能也是有人捕杀蚯蚓的原因之一。”

朱教授表示,捕杀蚯蚓会对土壤生态系统结构、功能产生不利影响,影响土壤物质转化循环,不利于土壤持续供应养分、肥力等。“蚯蚓将植物残体进行分解软化,它本身摄取食物也会转化、分解为土壤养分,在土壤生态链中,蚯蚓是非常重要的物种。”

“对蚯蚓的保护,其实涉及的是整个土壤生态环境保护。”朱教授说,第一,应该减少、禁止人为破坏土壤生态环境的活动,就比如像,电捕蚯蚓这种灭绝式的捕杀,应该禁止。第二,要防止土壤污染,因为土壤污染会对蚯蚓生存环境破坏,至蚯蚓数量减少,甚至消失。

2月15日,大皖新闻记者也联系了安徽省农科院土肥所相关业务科室工作人员,其告诉记者,蚯蚓是一种植食性动物,可以肥沃土壤、疏松土壤结构。“主要是将板结土壤进行疏松,对土壤的物理性质、团聚体、保肥保水能力较好。一块土地蚯蚓多,不仅说明土壤物理性能好,也说明它受污染程度小、轻。”

不过,这位工作人员也告诉记者,目前,暂未听说安徽普遍存在电捕蚯蚓的现象。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  许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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