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据广德市人民法院2月14日消息,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随着电动车市场需求和保有量不断增加,加之部分群众缺乏骑行安全意识,电动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多发,存在较多风险隐患。因此,电动车行车安全不容小觑。近日,广德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约24万元。
2022年,刘某驾驶四轮电动车在广德市某国道调头时与宁某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宁某九级伤残。经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该起事故由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宁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宁某受伤到广德市中医院治疗,住院35天,花去医疗费为1.4万余元。刘某先行支付了部分护理费与医疗费。后宁某将刘某与其保险公司起诉至广德法院,请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5.14万余元。
被告刘某辩称,自己的四轮电动车与原告的二电动车未发生直接接触,原告的骨折并非两车碰撞导致的;并且其在保险公司处有保险,请求法院让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刘某依法承担。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刘某的四轮电动车确在保险公司投有代步工具组合保险,本起事故也发生在保险期间。但本案案由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并非保险合同纠纷,且保险公司承保的并非车险而是代步工具组合保险,此保险的赔偿对象是被保险人刘某,本案原告宁某无保险赔偿金请求权。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宁某向法院申请对其因交通事故伤后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予以司法鉴定,刘某也向法院院申请对宁某受伤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为:宁某受伤与该起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宁某因交通事故导致的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本次损伤后的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
编辑 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