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串通投标案,被告人杜某犯串通投标罪,与原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一十万元。违法所得二百二十五万四千元(含已追缴的部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宣州区招投标中心发布宣城某大厦八年期经营权招标公告,要求竞标人资格提交中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被告人杜某获悉该信息后与陶某(另案处理)商定共同参与竞标,由陶某出面向宣城市某置业公司等三家公司借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公司资质报名参与竞标,向邢某借款450万元代为缴纳宣城市某置业公司等三家公司投标保证金额,被告人杜某负责具体联络对接资质证书获取、制作标书、现场参与竞标等事宜。
2012年10月12日,在陶某、被告人杜某操作下,被告人杜某分别以宣城市某置业公司等三家公司的名义制作三份标书,并利用宣城市某置业公司的名义以206.68万元参与竞标,同时要求另外两家公司分别以203.8万元、201.77万元到场为其竞标提供帮助。后宣城市某置业公司以年租金206.68万元中标后,陶某安排妻子陆某(另案处理)以宣城市某置业公司名义签订了宣城某大厦八年期经营权租赁合同。
2012年年底,陆某根据陶某安排与被告人杜某一起将宣城某大厦分楼层租赁给其他商户经营。2012年至2020年,陆某、被告人杜某合计收取各租户租金约1864.7万元,支付租金约1639.3万余元,非法获利约225.4万元。
2014年6月12日,被告人杜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交代了自己参与串通投标的犯罪事实,有意隐瞒了与陶某串通投标共同犯罪的事实。2014年7月2日,被告人杜某、陆某分别退出违法所得28.32万元。陶某因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公安机关调查期间,被告人杜某如实供述了与陶某串通投标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明知自己在宣城某大厦八年期经营权项目招标投标中没有投标资格,而伙同他人借用多家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并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杜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2020年11月5日,在该院审结的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中,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因杜某在原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杜某犯罪的情节、性质及危害程度等因素,作出如上判决。
编辑 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