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据阜阳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号消息,近日,颍东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妨碍公务罪案件,以妨碍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当庭对其进行法庭教育。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货车,行驶至阜阳市颍东区插花镇插袁路口,遇阜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插花中队设卡检查时,为逃避检查,未按规定停车接受检查,强行闯卡逃离,。执勤人员为追赶车辆,翻入货车车厢内。刘某仍加速逃离,后执勤人员将驾驶室后侧玻璃窗砸破,进入驾驶室将车辆熄火,导致执勤人员右手无名指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许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