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目的是让人民群众以比较低的价格用上质量更高的药品,通过带量采购,以量换价,减轻患者负担,节约医保基金支出,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同时也起到了从源头上治理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销工作,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1月16日,安徽省人大代表陈光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我省集采药品约定量、集采药品落地的目录维护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现状:集采药品落地后目录维护、药品约定量等存在问题
陈光俊表示,安徽省集采药品的落地推进了对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的重大改革,是一项民心政策、惠民政策。目前我省已经顺利落地7个批次的国家集采药品和国采第一期接续长三角(沪浙皖)联盟地区药品采购及一批2021年度省级集采药品顺利落地。“目前集采药品落地后,各医疗机构根据各自有约定量的药品在安徽药品招采管理系统项目维护中进行确认,并添加到本院药品遴选目录中,对那些没有约定量的集采药品可以不用项目维护确定,也就是没有约定量的集采药品可以不用遴选进本院药品网采目录中。”
除了集采药品落地后目录维护问题,陈光俊表示,在集采药品约定量方面也存在问题,“目前集采药品约定量都是摊派到每个卫生院,而网采系统每个卫生院与辖区管辖各卫生室药品采购汇总是混在一起的,不能分开。所以摊派到每个卫生院的总约定量其实是包括辖区卫生室的量。”陈光俊表示,由于这几年疫情影响,基层医疗机构患者就诊数明显在减少。
另外,一些门诊慢性病及特殊慢病患者因用药习惯及大部分都是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用药指导,导致集采的部分药品与患者用药需求不一致。“医保部门要求各级医疗机构核定约定量时,在非特殊情况下均应不低于80%,由于各方面不确定因素,所以对约定量的填报有一定的难度。”陈光俊说道。
建议:集采药品约定量以县为单位,统一县级总约定量
陈光俊还提出,建议安徽省集采药品约定量以县为单位,统一县级总约定量,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在同一品种同一品规药品采购时应以集采药品优先采购原则,还规定同一品种药品在一个考核年度内,应以集采药品使用率不低于80%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这样即可很好完成全县集采药品总约定量,同时也更好地促进落地集采药品的量采。”
另一方面,陈光俊建议,对集采药品落地的目录维护可借鉴国家基本药物政策进行管理,落地后直接导入各级医疗机构遴选目录,无需项目维护确认,“这样即使没有约定量的药品,各级医疗机构也必须遵循,同一品种同一品规药品采购时集采药品优先采购原则。”陈光俊表示,这样一方面可以更好地促进集采药品的全面推广使用,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好地节约医保基金支出,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
大皖新闻记者 叶晓 余康生 徐琪琪
编辑 张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