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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寻求“保护伞”行贿11名国家工作人员 安徽发布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原创 2023-01-10 14:24

大皖新闻讯   据安徽检察公众号1月10日发布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重要精神,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在保持惩治受贿高压态势的同时,严肃查处行贿,多措并举提高打击行贿的精准性、有效性,推动实现对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安徽省监察委员会、安徽省人民检察院选编了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现予发布。

案例一

肖某某行贿案

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过程中,深入贯彻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重要决策部署,在“打伞破网”的同时,多措并举提高打击行贿犯罪的精准性、有效性。各级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立足职责定位,坚持同向发力,充分运用问题线索移送反馈机制,及时通报会商,强化协同办案,形成攻坚合力,全面“打财断血”。

【基本案情】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0年8月出生,汉族,安徽某民生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以被告人肖某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妨害公务等十余起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20年9月27日,肖某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被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服刑期间,发现肖某某还存在遗漏行贿罪行,其在2000年至2016年期间,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寻求“保护伞”以及为工程承揽、公司运营等方面谋取非法利益,先后贿送阜阳市太和县原县委书记肖某、太和县旧县镇原党委书记李某、阜阳市国税局原局长柴某某、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原局长孙某某(均已判决)等11名国家工作人员,共计财物229.5306万元人民币和1.3万美元。滁州市全椒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肖某某涉嫌行贿案。2021年6月24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案例二

张某某行贿、贪污案

【关键词】

征地拆迁领域  补充起诉  警示教育  检察建议  社会溯源治理

将受贿行贿一起查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征地拆迁领域办案过程中,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注重协作,加强衔接配合,准确适用法律,形成反腐合力。加大对征地拆迁领域行贿犯罪查处力度,依法查办、严厉打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坚持惩防并举,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服务保障民生。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10月出生,汉族,蚌埠某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某某在禹会区滨河西片区征迁安置过程中,为非法获得更多征迁面积和补偿款等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时任禹会区滨河西片区征迁办现场负责人赵某某价值共计233万余元财物;给予时任蚌埠市河道局副局长高某某价值27万余元财物;给予时任禹会区滨河西片区征迁办工作人员沙某某价值32万余元财物、工作人员倪某某价值44万余元财物、工作人员丁某价值67万余元财物。

(贪污犯罪事实略)

张某某涉嫌行贿罪、贪污罪一案由蚌埠市蚌山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移送蚌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蚌山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提起公诉后,发现张某某另有遗漏行贿罪行,应当补充起诉。2021年5月8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对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行贿、贪污罪一案作出判决,以行贿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

王某某行贿案

【关键词】

基础设施建设  长期行贿  多次行贿  监检协作  认罪认罚

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履行责任,共同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加大对“村村通”工程等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查处力度,净化工程建设领域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竭力腐蚀、精准“围猎”公职人员,具有多次行贿、长期行贿、向多人行贿情节的行贿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行贿人通过行贿获得并已经建设完工的重要工程,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加强协调配合,能动履职,督促有关单位加强工程质量监管。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1月出生,汉族,寿县寿春镇某村原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2006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某某为承揽寿县“村村通”工程、寿春镇养老院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多次送给寿县原副县长、寿春镇原党委书记张某某人民币共计15万元,多次送给寿县寿春镇原镇长洪某某人民币共计20万。王某某行贿线索由淮南市监察委在调查张某某、洪某某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由寿县监察委对该案立案调查并移送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2年5月18日,检察机关以王某某犯行贿罪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王某某接到办案单位电话后自动到案接受讯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10万元。同年7月7日,寿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检察机关起诉的全部事实予以认定,并采纳量刑建议。

案例四

马某行贿案

【关键词】

建设工程领域  向多人行贿  补充调查  自行补充侦查  八号检察建议

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加大对建筑工程等重点领域行贿犯罪查处力度,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准确认定自首情节,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针对乡镇建设工程领域出现的招投标监督管理混乱,检察机关在运用多种措施打击行贿犯罪的同时,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第八号检察建议,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溯源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男,1971年7月出生,汉族,阜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马某等人为在阜南县某镇的工程承揽、资金拨付、验收审计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于2018年9月至2020年春节前,向时任该镇党委书记程某某(已判决)行贿60万元、镇长吴某某(已判决)行贿50万元、财政所所长马某某(已判决)行贿20万元和面值0.6万元的购物卡。

马某涉嫌行贿罪一案由阜南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移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1月20日,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马某涉嫌行贿罪向阜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4月12日,阜南县人民法院以马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五

王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关键词】

金融领域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房产代持  监检配合 认罪认罚

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加强衔接配合,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重大决策部署,对金融领域巨额行贿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惩处,形成联合惩戒行贿犯罪的工作合力,共同防范化解金融领域重大风险,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检察机关办理审查起诉案件,应当积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于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且符合适用条件的,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男,1962年8月出生,汉族,安徽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6年10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感谢以及继续获得安徽某农商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顾某对其公司在担保、贷款审批、不良贷款化解等方面的关照,送给顾某共计2159.4035万元人民币,其中分五次主动送给顾某人民币共计2046万元,用于为顾某购买三套房产及支付物业管理费用。为了掩盖房屋实际产权人,按照顾某的安排,被告人王某将三套房产登记在顾某的三名亲属名下,并签署了房屋代持协议,房屋代持协议交由顾某统一保管。

王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由枞阳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移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2月,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向枞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同年5月6日枞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被告人王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编辑 张大为



大皖新闻讯   据安徽检察公众号1月10日发布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重要精神,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在保持惩治受贿高压态势的同时,严肃查处行贿,多措并举提高打击行贿的精准性、有效性,推动实现对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安徽省监察委员会、安徽省人民检察院选编了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现予发布。

案例一

肖某某行贿案

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过程中,深入贯彻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重要决策部署,在“打伞破网”的同时,多措并举提高打击行贿犯罪的精准性、有效性。各级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立足职责定位,坚持同向发力,充分运用问题线索移送反馈机制,及时通报会商,强化协同办案,形成攻坚合力,全面“打财断血”。

【基本案情】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0年8月出生,汉族,安徽某民生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以被告人肖某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妨害公务等十余起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20年9月27日,肖某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被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服刑期间,发现肖某某还存在遗漏行贿罪行,其在2000年至2016年期间,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寻求“保护伞”以及为工程承揽、公司运营等方面谋取非法利益,先后贿送阜阳市太和县原县委书记肖某、太和县旧县镇原党委书记李某、阜阳市国税局原局长柴某某、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原局长孙某某(均已判决)等11名国家工作人员,共计财物229.5306万元人民币和1.3万美元。滁州市全椒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肖某某涉嫌行贿案。2021年6月24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案例二

张某某行贿、贪污案

【关键词】

征地拆迁领域  补充起诉  警示教育  检察建议  社会溯源治理

将受贿行贿一起查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征地拆迁领域办案过程中,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注重协作,加强衔接配合,准确适用法律,形成反腐合力。加大对征地拆迁领域行贿犯罪查处力度,依法查办、严厉打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坚持惩防并举,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服务保障民生。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10月出生,汉族,蚌埠某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某某在禹会区滨河西片区征迁安置过程中,为非法获得更多征迁面积和补偿款等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时任禹会区滨河西片区征迁办现场负责人赵某某价值共计233万余元财物;给予时任蚌埠市河道局副局长高某某价值27万余元财物;给予时任禹会区滨河西片区征迁办工作人员沙某某价值32万余元财物、工作人员倪某某价值44万余元财物、工作人员丁某价值67万余元财物。

(贪污犯罪事实略)

张某某涉嫌行贿罪、贪污罪一案由蚌埠市蚌山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移送蚌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蚌山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提起公诉后,发现张某某另有遗漏行贿罪行,应当补充起诉。2021年5月8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对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行贿、贪污罪一案作出判决,以行贿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

王某某行贿案

【关键词】

基础设施建设  长期行贿  多次行贿  监检协作  认罪认罚

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履行责任,共同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加大对“村村通”工程等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查处力度,净化工程建设领域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竭力腐蚀、精准“围猎”公职人员,具有多次行贿、长期行贿、向多人行贿情节的行贿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行贿人通过行贿获得并已经建设完工的重要工程,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加强协调配合,能动履职,督促有关单位加强工程质量监管。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1月出生,汉族,寿县寿春镇某村原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2006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某某为承揽寿县“村村通”工程、寿春镇养老院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多次送给寿县原副县长、寿春镇原党委书记张某某人民币共计15万元,多次送给寿县寿春镇原镇长洪某某人民币共计20万。王某某行贿线索由淮南市监察委在调查张某某、洪某某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由寿县监察委对该案立案调查并移送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2年5月18日,检察机关以王某某犯行贿罪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王某某接到办案单位电话后自动到案接受讯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10万元。同年7月7日,寿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检察机关起诉的全部事实予以认定,并采纳量刑建议。

案例四

马某行贿案

【关键词】

建设工程领域  向多人行贿  补充调查  自行补充侦查  八号检察建议

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加大对建筑工程等重点领域行贿犯罪查处力度,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准确认定自首情节,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针对乡镇建设工程领域出现的招投标监督管理混乱,检察机关在运用多种措施打击行贿犯罪的同时,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第八号检察建议,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溯源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男,1971年7月出生,汉族,阜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马某等人为在阜南县某镇的工程承揽、资金拨付、验收审计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于2018年9月至2020年春节前,向时任该镇党委书记程某某(已判决)行贿60万元、镇长吴某某(已判决)行贿50万元、财政所所长马某某(已判决)行贿20万元和面值0.6万元的购物卡。

马某涉嫌行贿罪一案由阜南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移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1月20日,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马某涉嫌行贿罪向阜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4月12日,阜南县人民法院以马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五

王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关键词】

金融领域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房产代持  监检配合 认罪认罚

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加强衔接配合,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重大决策部署,对金融领域巨额行贿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惩处,形成联合惩戒行贿犯罪的工作合力,共同防范化解金融领域重大风险,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检察机关办理审查起诉案件,应当积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于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且符合适用条件的,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男,1962年8月出生,汉族,安徽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6年10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感谢以及继续获得安徽某农商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顾某对其公司在担保、贷款审批、不良贷款化解等方面的关照,送给顾某共计2159.4035万元人民币,其中分五次主动送给顾某人民币共计2046万元,用于为顾某购买三套房产及支付物业管理费用。为了掩盖房屋实际产权人,按照顾某的安排,被告人王某将三套房产登记在顾某的三名亲属名下,并签署了房屋代持协议,房屋代持协议交由顾某统一保管。

王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由枞阳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移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2月,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向枞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同年5月6日枞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被告人王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编辑 张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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