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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首份!六安裕安区法院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原创 2023-01-06 20:07

大皖新闻讯  1月4日,六安市裕安区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责令要求双方如实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大皖新闻记者1月6日下午了解到,这是自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以来发出的全省法院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基本案情:女方被要求“净身出户”作为离婚条件

2011年,原告夏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十多年来,双方一起共同打拼,跑过物流、开过超市,积累了较多的家庭财产,先后购置了商品房、宝马轿车等资产。

然而,共同打拼的岁月并未换来和谐美满的生活,近年来经常因家庭琐事长期争吵,致使双方夫妻感情不和。2021年5月双方再次争吵后,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告多年来跟随男方共同打拼,并在家庭中倾心付出,理应平均分割双方共同的财产,但被告以原告“净身出户”作为同意离婚条件,严重侵害了女方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向裕安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经过:法院要求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了大量资产,加之经营超市业务,收入来源广泛,债权债务众多,且对于隐匿、瞒报夫妻共同财产的当事人难以进行规制及处理。

据此,为平等保障离婚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并遏制离婚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裕安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依法制定《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送达给双方当事人,要求双方如实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并释明未如实申报将承担的不分或少分财产的不利法律后果,最终,经过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均表示理解与支持,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会严格如实填写并提交财产申报表,为有效查明夫妻共同财产、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奠定了坚实基础。

法官说法: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均有申报共同财产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该条规定以法律形式将离婚案件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确立为当事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有助于人民法院最大限度地查实当事人的真实财产状况,确保依法公正高效地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同时,通过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未如实申报财产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对提高诉讼效率、促进诚信诉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体现了“平等、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价值理念。

裕法研 大皖新闻记者 窦祖军

编辑 彭玲

大皖新闻讯  1月4日,六安市裕安区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责令要求双方如实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大皖新闻记者1月6日下午了解到,这是自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以来发出的全省法院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基本案情:女方被要求“净身出户”作为离婚条件

2011年,原告夏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十多年来,双方一起共同打拼,跑过物流、开过超市,积累了较多的家庭财产,先后购置了商品房、宝马轿车等资产。

然而,共同打拼的岁月并未换来和谐美满的生活,近年来经常因家庭琐事长期争吵,致使双方夫妻感情不和。2021年5月双方再次争吵后,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告多年来跟随男方共同打拼,并在家庭中倾心付出,理应平均分割双方共同的财产,但被告以原告“净身出户”作为同意离婚条件,严重侵害了女方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向裕安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经过:法院要求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了大量资产,加之经营超市业务,收入来源广泛,债权债务众多,且对于隐匿、瞒报夫妻共同财产的当事人难以进行规制及处理。

据此,为平等保障离婚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并遏制离婚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裕安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依法制定《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送达给双方当事人,要求双方如实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并释明未如实申报将承担的不分或少分财产的不利法律后果,最终,经过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均表示理解与支持,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会严格如实填写并提交财产申报表,为有效查明夫妻共同财产、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奠定了坚实基础。

法官说法: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均有申报共同财产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该条规定以法律形式将离婚案件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确立为当事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有助于人民法院最大限度地查实当事人的真实财产状况,确保依法公正高效地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同时,通过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未如实申报财产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对提高诉讼效率、促进诚信诉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体现了“平等、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价值理念。

裕法研 大皖新闻记者 窦祖军

编辑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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