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网消息,2022年12月2日,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通报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件。通报显示,多个家庭农场因为生产不合格产品受到处罚。
一、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候某某、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1年11月,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在开展禁限用农药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中,对雨山区农户候某某、王某某种植的大白菜、“矮脚黄”青菜、娃娃菜进行监督抽检,检测出蔬菜上禁止使用的毒死蜱成分。经查,当事人分3次购进毒死蜱农药44瓶(含赠送4瓶,20克/瓶),用于种植园内食用农产品生产的虫害防治,其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1月6日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已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
二、桐城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家庭农场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草莓案
2022年3月,桐城市农业农村局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检测出桐城市某家庭农场有限公司正在采摘、销售的草莓烯酰吗啉检测值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经查,当事人在草莓防治霉菌病时,喷洒了烯酰吗啉·磷酸铝杀菌剂,执法人员在其生产区仓库现场发现未使用完的农药烯酰吗啉·磷酸铝。2022年4月21日,桐城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有关规定,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凤台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某牧业有限公司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2年3月,凤台县农业农村局接到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函,称凤台县某牧业有限公司出售给阜阳市某购物广场的鲜鸡蛋恩诺沙星项目检测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该批次销售数量为15箱、重量约250公斤,货值金额为1850元。2022年6月2日,凤台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有关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5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舒城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家庭农场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案
2022年5月,舒城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例行执法检查中,发现舒城县某家庭农场在商品蛙养殖中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案件线索。经查,当事人现场存放商品名为真品底安、肝胆益康、乳酸菌粉等共计13种、37瓶、140.5袋,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号、无兽药批准文号、无兽药生产批号、无兽药追溯二维码,被认定为假兽药。2022年8月8日,舒城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作出责令立即改正、罚款10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肥西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家庭农场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
2022年5月,肥西县农业农村局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检测出肥西县某家庭农场2个韭菜样品腐霉利农残超标。经查,当事人购药清单和生产记录显示其购买腐霉利农药35袋(80克/袋),在种植韭菜过程中使用了8袋(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为葡萄)。2022年8月26日,肥西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合肥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有关规定,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查处某养殖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畜产品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案
2022年7月,宣城市农业农村局在开展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检测出绩溪某养殖有限公司鲜鸡蛋恩诺沙星项目检测值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经查,当事人该批次已销售3箱、共计1080枚,销售金额为600元。2022年10月18日,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怀远县农业农村局查处唐某某涉嫌在蔬菜种植中使用禁用农药案
2022年6月,怀远县农业农村局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检测出种植散户唐某某生产的大葱样品,含有蔬菜上禁止使用的毒死蜱成分。经查,当事人购买毒死蜱农药3袋(90克/袋)并全部喷洒在生产基地,其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怀远县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10月21日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已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
八、淮北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家庭农场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2年7月,淮北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案件移送函,称抽检的豆芽非法添加6-苄基腺嘌呤,系淮北市烈山区某家庭农场生产。经查,当事人在生产豆芽中添加使用苗康宝(俗称),执法人员在其生产场所仓库现场发现5瓶“三无不明液体”。鉴于市场监管部门已对当事人(与某芽菜批发商行经营者为同一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480元、罚款10000元的处罚,2022年11月2日,淮北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和《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和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有关规定,作出没收“三无不明液体”苗康宝5瓶、不再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编辑 许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