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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警方:以“零容忍”态势,依法处理这些违法犯罪行为

©原创 2022-11-23 22:11

大皖新闻讯  据平安芜湖微信号消息,2022年11月23日,芜湖市公安局发布关于依法处理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通告称,全市公安机关以“零容忍”态势,依法处理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一、按照芜湖市疫情防控要求,应当落实而拒不落实报备登记、核酸检测、居家健康监测、居家隔离、集中隔离等措施的。不听劝阻执意邀请高风险区人员来芜造成传播风险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社区小区、村居、产业园区等场所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拒不配合核酸检测、体温检测、扫场所码、人员登记、健康码查验、轨迹核查、身份核查、车辆检查、应急管控、现场管制、交通管制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三、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密接者,境外、国内疫情高风险区来(返)芜人员,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或拒绝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流行病学调查、健康监测、采集样本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四、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谎报出行轨迹、密切接触史等相关信息,或拒不配合流调工作的,阻碍医疗救护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医疗、管控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五、不遵守疫情防控措施,经过疫情防控检查站时以故意绕行、高速公路上随意上下乘客、高速服务区内倒客转客、翻越护栏、冲卡等方式逃避防疫检查,擅自出入、冲闯防疫卡点或者在防疫卡点起哄闹事的。

六、明知已经感染、可能感染新冠肺炎,故意出入公共场所或者故意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

七、故意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造谣滋事、起哄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八、伪造、变造、出售核酸检测报告、健康码、行程码等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报告、健康码、行程码等证明文件的。

九、扰乱定点医院、发热门诊、集中隔离点、核酸检测点等重点部位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

十、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非法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或者假冒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的。

十一、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阻断交通、破坏公共交通设施,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的。

十二、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及其它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十三、其他拒不执行政府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秩序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和有关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政府的相关决定、命令,携手共筑疫情防控的坚强防线。

编辑  许大鹏

大皖新闻讯  据平安芜湖微信号消息,2022年11月23日,芜湖市公安局发布关于依法处理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通告称,全市公安机关以“零容忍”态势,依法处理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一、按照芜湖市疫情防控要求,应当落实而拒不落实报备登记、核酸检测、居家健康监测、居家隔离、集中隔离等措施的。不听劝阻执意邀请高风险区人员来芜造成传播风险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社区小区、村居、产业园区等场所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拒不配合核酸检测、体温检测、扫场所码、人员登记、健康码查验、轨迹核查、身份核查、车辆检查、应急管控、现场管制、交通管制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三、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密接者,境外、国内疫情高风险区来(返)芜人员,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或拒绝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流行病学调查、健康监测、采集样本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四、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谎报出行轨迹、密切接触史等相关信息,或拒不配合流调工作的,阻碍医疗救护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医疗、管控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五、不遵守疫情防控措施,经过疫情防控检查站时以故意绕行、高速公路上随意上下乘客、高速服务区内倒客转客、翻越护栏、冲卡等方式逃避防疫检查,擅自出入、冲闯防疫卡点或者在防疫卡点起哄闹事的。

六、明知已经感染、可能感染新冠肺炎,故意出入公共场所或者故意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

七、故意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造谣滋事、起哄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八、伪造、变造、出售核酸检测报告、健康码、行程码等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报告、健康码、行程码等证明文件的。

九、扰乱定点医院、发热门诊、集中隔离点、核酸检测点等重点部位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

十、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非法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或者假冒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的。

十一、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阻断交通、破坏公共交通设施,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的。

十二、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及其它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十三、其他拒不执行政府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秩序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和有关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政府的相关决定、命令,携手共筑疫情防控的坚强防线。

编辑  许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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