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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公布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原创 2022-11-22 20:37

大皖新闻讯  11月22日下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安徽省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情况。会上公布了安徽省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为全省各地各部门提供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经验。

案例一:芜湖市政府依法依规办事  履约践诺取信于民

【基本情况】

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0-2021年)的通知》(芜政〔2020〕46号),对新认定的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应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近年来,安徽尚纬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纬公司)锁定“打造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一流实验室”目标,引进行业一流的检验检测设备,并配备了专业技术人才,软硬件水平大幅提升,现已拥有一个技术力量强大、检测手段先进、工作环境良好的现代化实验室,检验水平处于行业领先水平。2020年9月,尚纬公司收到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授予的实验室认可证书,标志着企业检测中心具备了国家及国际认可的管理水平和实验检测能力,进一步提升了企业品牌影响力和产品综合竞争能力。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应对尚纬公司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案例分析】

一是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0-2021年)的通知》(芜政〔2020〕46号),对新认定的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应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是2020年9月,尚纬公司收到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授予的实验室认可证书,无为市人民政府具有兑现奖励政策的法定义务。

三是政府有诺必行是建设法治政府、诚信政府的必然要求,尚纬公司符合政策兑现条件,政府应克服困难,及时保障其兑现资金。现已根据《关于开展无为市2020年度本级财政资金涉企政策集中兑现的通知》(无民营办字〔2021〕4号),对符合条件的尚纬公司兑现100万元奖励。

案例二:宿州市政府取消差别待遇  营造中小企业良好发展环境

【基本情况】

2020年9月9日,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灵璧县2020年XX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项目采购人为灵璧县财政局,项目预算为230万元。所列附件《公开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为综合评分法,其中履约能力中的业绩得分载明:“投标人在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类似XX设备项目业绩的,单项合同金额在(含)100万至(含)200万元之间的类似项目,每提供一个得4分;单项合同金额高于(不含)200万元的类似项目,每提供一个得6分。本项最高得12分。”2020年9月26日,江苏某厨具公司认为上述招标文件内容明确要求特定金额业绩合同作为得分项,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经质疑后向灵璧县财政局投诉。2020年10月16日,灵璧县财政局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关于金额业绩合同作为得分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人投诉。2020年11月2日,江苏某厨具公司不服灵璧县财政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向宿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将特定金额合同作为评审因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特定金额的合同虽然不是直接针对的企业规模,但由于合同金额与营业收入直接相关,其实质是通过营业收入对中小企业进行限制,构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五十九号认定,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宿州市政府经审理认为,案涉招标文件将“类似XX设备项目业绩”作为评分指标,且限定单项合同金额数额作为得分依据,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和其他产品,灵璧县财政局作出案涉《投诉处理决定》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认定事实不清,决定撤销该投诉处理决定,责令其3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案例三:黄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屯溪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底成立,并依托一家星级旅游酒店开设了某市第一家无人超市零售食品店。营业还不到1个月,因未在该超市内发现食品经营许可证,屯溪区市场监管局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店内预包装食品均被扣押。2020年5月,屯溪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作出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不服,向黄山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了解到,受新冠疫情影响,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的无人超市受到很大冲击,加之又被处罚,企业负责人对继续运营逐渐失去了信心。

【复议机关履职情况】

复议机关在案件审理中发现,该公司开设的无人超市符合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分类标准。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复议机关认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某市打造无人超市,对于该市发展互联网经济有一定的示范推广作用,对其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应当积极引导、帮助解决。经复议机关多次协调,市场监督部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减轻了对该公司的处罚。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企业负责人看到相关部门的努力后,也“回心转意”,选择留驻该市继续创业。2020年8月10日,双方在行政复议调解书上签字确认,实质性化解了行政争议。

案例四:滁州市某传媒公司诉琅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解除广告果壳箱安装使用协议案

【基本案情】

滁州市琅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琅琊区城管局)(甲方)与某传媒公司(乙方)签订《琅琊区主次干道新型环保广告果壳箱安装使用协议书》,约定乙方免费为甲方在部分路段设立新型环保广告果壳箱并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3万元交给甲方,乙方承诺设置投放果壳箱总数为100个,乙方有广告果壳箱建造权、广告使用权、广告发布权、广告转让权,期限8年。后滁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拆除广告灯箱式垃圾箱的通知》,要求将辖区内所有广告灯箱式垃圾桶全部拆除,并及时更换不含广告式垃圾箱。琅琊区城管局依据该文件,向某传媒公司作出《关于拆除广告灯箱式垃圾箱的函》,决定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某传媒公司遂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琅琊区城管局因公共利益需要,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但其提前解除协议应当退还某传媒公司履约保证金并给予适当补偿,判决琅琊区城管局退还某传媒公司履约保证金30000元并支付补偿款57393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案例五:铜陵市某建筑公司不服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建设行政处罚决定案

【基本案情】

2017年-2019年,安徽XX建设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承建了某市中梁·熙华府项目(下称涉案项目)。涉案项目于2017年5月开工建设,涉案违法分包行为于2018年2月10日因原承包人退出而实施终了,整体项目2019年7月竣工验收。2020年4月28日,市住建局向市城管执法局发送《案件移送函》,称其在2020年1月处理涉案项目农民工欠薪投诉时发现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行为涉嫌违法,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移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后市城管执法局认定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行为构成违法分包,并对其作出罚款1678.5元的行政处罚。某公司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履职情况】

复议机关审查后认为:本案中,即使某公司存在违法分包的行为,但该行为最迟于2018年2月10日因原承包人退出而实施终了。而该违法行为被发现的最初之日为市住建局2020年3月17日对有关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的时间,即违法行为被发现时已超过2年的法定追溯时效。市城管执法局对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据此,复议机关依法作出撤销涉案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

大皖新闻记者 汪艳

编辑  许大鹏

大皖新闻讯  11月22日下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安徽省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情况。会上公布了安徽省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为全省各地各部门提供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经验。

案例一:芜湖市政府依法依规办事  履约践诺取信于民

【基本情况】

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0-2021年)的通知》(芜政〔2020〕46号),对新认定的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应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近年来,安徽尚纬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纬公司)锁定“打造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一流实验室”目标,引进行业一流的检验检测设备,并配备了专业技术人才,软硬件水平大幅提升,现已拥有一个技术力量强大、检测手段先进、工作环境良好的现代化实验室,检验水平处于行业领先水平。2020年9月,尚纬公司收到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授予的实验室认可证书,标志着企业检测中心具备了国家及国际认可的管理水平和实验检测能力,进一步提升了企业品牌影响力和产品综合竞争能力。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应对尚纬公司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案例分析】

一是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0-2021年)的通知》(芜政〔2020〕46号),对新认定的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应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是2020年9月,尚纬公司收到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授予的实验室认可证书,无为市人民政府具有兑现奖励政策的法定义务。

三是政府有诺必行是建设法治政府、诚信政府的必然要求,尚纬公司符合政策兑现条件,政府应克服困难,及时保障其兑现资金。现已根据《关于开展无为市2020年度本级财政资金涉企政策集中兑现的通知》(无民营办字〔2021〕4号),对符合条件的尚纬公司兑现100万元奖励。

案例二:宿州市政府取消差别待遇  营造中小企业良好发展环境

【基本情况】

2020年9月9日,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灵璧县2020年XX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项目采购人为灵璧县财政局,项目预算为230万元。所列附件《公开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为综合评分法,其中履约能力中的业绩得分载明:“投标人在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类似XX设备项目业绩的,单项合同金额在(含)100万至(含)200万元之间的类似项目,每提供一个得4分;单项合同金额高于(不含)200万元的类似项目,每提供一个得6分。本项最高得12分。”2020年9月26日,江苏某厨具公司认为上述招标文件内容明确要求特定金额业绩合同作为得分项,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经质疑后向灵璧县财政局投诉。2020年10月16日,灵璧县财政局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关于金额业绩合同作为得分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人投诉。2020年11月2日,江苏某厨具公司不服灵璧县财政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向宿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将特定金额合同作为评审因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特定金额的合同虽然不是直接针对的企业规模,但由于合同金额与营业收入直接相关,其实质是通过营业收入对中小企业进行限制,构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五十九号认定,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宿州市政府经审理认为,案涉招标文件将“类似XX设备项目业绩”作为评分指标,且限定单项合同金额数额作为得分依据,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和其他产品,灵璧县财政局作出案涉《投诉处理决定》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认定事实不清,决定撤销该投诉处理决定,责令其3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案例三:黄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屯溪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底成立,并依托一家星级旅游酒店开设了某市第一家无人超市零售食品店。营业还不到1个月,因未在该超市内发现食品经营许可证,屯溪区市场监管局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店内预包装食品均被扣押。2020年5月,屯溪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作出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不服,向黄山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了解到,受新冠疫情影响,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的无人超市受到很大冲击,加之又被处罚,企业负责人对继续运营逐渐失去了信心。

【复议机关履职情况】

复议机关在案件审理中发现,该公司开设的无人超市符合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分类标准。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复议机关认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某市打造无人超市,对于该市发展互联网经济有一定的示范推广作用,对其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应当积极引导、帮助解决。经复议机关多次协调,市场监督部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减轻了对该公司的处罚。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企业负责人看到相关部门的努力后,也“回心转意”,选择留驻该市继续创业。2020年8月10日,双方在行政复议调解书上签字确认,实质性化解了行政争议。

案例四:滁州市某传媒公司诉琅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解除广告果壳箱安装使用协议案

【基本案情】

滁州市琅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琅琊区城管局)(甲方)与某传媒公司(乙方)签订《琅琊区主次干道新型环保广告果壳箱安装使用协议书》,约定乙方免费为甲方在部分路段设立新型环保广告果壳箱并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3万元交给甲方,乙方承诺设置投放果壳箱总数为100个,乙方有广告果壳箱建造权、广告使用权、广告发布权、广告转让权,期限8年。后滁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拆除广告灯箱式垃圾箱的通知》,要求将辖区内所有广告灯箱式垃圾桶全部拆除,并及时更换不含广告式垃圾箱。琅琊区城管局依据该文件,向某传媒公司作出《关于拆除广告灯箱式垃圾箱的函》,决定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某传媒公司遂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琅琊区城管局因公共利益需要,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但其提前解除协议应当退还某传媒公司履约保证金并给予适当补偿,判决琅琊区城管局退还某传媒公司履约保证金30000元并支付补偿款57393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案例五:铜陵市某建筑公司不服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建设行政处罚决定案

【基本案情】

2017年-2019年,安徽XX建设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承建了某市中梁·熙华府项目(下称涉案项目)。涉案项目于2017年5月开工建设,涉案违法分包行为于2018年2月10日因原承包人退出而实施终了,整体项目2019年7月竣工验收。2020年4月28日,市住建局向市城管执法局发送《案件移送函》,称其在2020年1月处理涉案项目农民工欠薪投诉时发现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行为涉嫌违法,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移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后市城管执法局认定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行为构成违法分包,并对其作出罚款1678.5元的行政处罚。某公司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履职情况】

复议机关审查后认为:本案中,即使某公司存在违法分包的行为,但该行为最迟于2018年2月10日因原承包人退出而实施终了。而该违法行为被发现的最初之日为市住建局2020年3月17日对有关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的时间,即违法行为被发现时已超过2年的法定追溯时效。市城管执法局对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据此,复议机关依法作出撤销涉案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

大皖新闻记者 汪艳

编辑  许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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