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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卫生室使用劣药被罚 安庆公布14起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原创 2022-11-20 11:49

大皖新闻讯   安庆市市场监管局近日发布了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十一批典型案例。

该批公布的典型案例共14个,主要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商标侵权、反不正当竞争、医疗器械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切身利益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

案例1:桐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桐城市黄甲镇某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2年9月8日上午,桐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对桐城市黄甲镇某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货架上放置的“渔米之乡”牌山椒鱼棒;“海天”牌蒸鱼豉油;“庐州人家”牌爆椒牛肉酱均超过保质期。

经查实,当事人上述物品均从桐城市某批发部购进,进货单据因时间过长,无法找到。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50元,从保质期到期之日后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桐城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渔米之乡”牌山椒鱼棒14袋、“海天”牌蒸鱼豉油3瓶、“庐州人家”牌爆椒牛肉酱1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桐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桐城市某眼镜店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经营医疗器械、无证经营医疗器械、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2年7月13日上午,桐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桐城市某眼镜店进行药械市场安全检查,发现当事人一楼营业间柜台上经营的两批次卫康®新视隐形眼镜护理液(125毫升/瓶)13瓶、卫康®新视隐形眼镜护理液(355毫升/瓶)2瓶、海昌隐形眼镜护理液(120毫升/瓶)2瓶均超过有效期。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及涉案医疗器械的进货来源凭证。

经查实,当事人从2021年12月开始经营涉案医疗器械,进货来源为微信店铺,当事人在平台上下载打印了该微信商店的《营业执照》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为“郑州某眼镜有限公司”,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当时购买涉案医疗器械的购买凭证,无法证明自己经营的医疗器械是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货者处购进的;当事人自己未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经营的医疗器械过期原因是供货商发货时均为散盒装,其中混有1盒2019年6月生产,至2022年6月过期的隐形眼镜护理液,自己未仔细核查,造成了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事实。上述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280元。当事人在有效期内无证销售卫康®新视隐形眼镜护理液(125ml装)1瓶,违法所得15元。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桐城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从合规源头进货、建立进货查验及销售记录制度,并作出没收涉案医疗器械;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潜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潜山县某蛋糕店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及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2年7月8日上午,潜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潜山县某蛋糕店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在该店加工间货架上存放1瓶名称为“日本装饰金箔”的商品,已拆封使用,在该加工间储物柜中另发现2瓶“亮金色箔”,瓶外标签标注有“仅供装饰,不可食用”字样,执法人员又在收银台旁展示柜中发现一个使用了金箔的裱花蛋糕。同时在该店销售区域货柜中发现3盒“北海道奶昔”、3盒“海苔寿司”、2盒“泡芙”、1盒“柔和芝士”、3盒“杨枝甘露小贝”、1袋“橙汁蛋糕”,外标签均标注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8日”。

经查实,上述标注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8日”的食品均是2022年7月7日生产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及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潜山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的1瓶“日本装饰金箔”及2瓶“亮金色箔”、3盒“北海道奶昔”、3盒“海苔寿司”、2盒“泡芙”、1盒“柔和芝士”、3盒“杨枝甘露小贝”、1袋“橙汁蛋糕”;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潜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潜山市某气体销售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2年8月5日上午,潜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在该经营场所的二氧化碳充装台旁,有一标注有“氧气满瓶”字样的区域,在该区域存放有大量气瓶,其中发现4只气瓶,2只瓶口处检验牌上标注有“下次检验2022年4月”,1只瓶口处检验牌上标注有“下次检验2022年5月”,1只瓶口处检验牌上标注有“下次检验2022年7月”,瓶身未见其他标注检验日期的内容。

经查实,当事人未按照规定进行气瓶的充装前中后检查并记录,且对本案查获的过期未检钢瓶进行充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且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潜山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潜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潜山市某商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6月30日上午,潜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天柱山镇野寨商业街监督检查时,发现潜山市某商贸正在向潜山市某宾馆销售牛栏山®陈酿白酒,其销售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随后执法人员现场联系了厂家鉴定人员,经过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当事人所售的牛栏山®陈酿白酒均属于侵犯“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经查实,当事人通过网购分两个批次购进共计59件牛栏山®陈酿白酒,违法经营额734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潜山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标称净含量为265ml的牛栏山®陈酿白酒1件,没收标称净含量为500ml的牛栏山®陈酿白酒11件零11瓶;罚款14680元;没收违法所得2369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潜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庆市某大药房有限公司王河建设路店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2022年5月12日,潜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收银台前摆放有一块红底展板,展板内容为步长碳酸钙的有奖促销信息,具体为“步长·钙世英雄 虎虎生运 100%中奖。游戏规则:购买一瓶步长碳酸钙咀嚼片60片即可参与抽奖。一等奖6名:直接免单。二等奖54名:加18元即可换购68元36粒步长钙1瓶及38元新疆红枣1袋。”该促销信息未明确开奖时间、兑奖时间、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另外,促销用的展板上还有促销药品的广告推广信息,内容为“步长碳酸钙咀嚼片:一线品牌、香脆可口、含钙量高、吸收率好、临床用药、疗效显著、老少皆宜。”该广告内容未经有关机关审查,亦未标明禁忌、不良反应、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内容。

经查实,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当事人有奖销售活动的具体内容,未明确开奖时间、兑奖时间、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行为。

二、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一)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二)当事人发布的药品广告未标明禁忌、不良反应、非处方药标识(OTC)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三)当事人的药品广告内容中“老少皆宜”属于明示或者暗示适应所有人群的情形,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潜山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在店堂范围内消除该广告的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望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望江县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案。

2022年4月8日,望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望江县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的液化气站进行检查,发现充装现场存在特种设备安全问题。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4月15日前针对检查发现的4项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提供整改报告。2022年4月12日,当事人提供整改报告。经核查,发现其中关于现场工作人员无相关证件一项,所提供的充装人员刘某某的证件复印件并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涉嫌虚假整改。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在规范时间内提供充装人员刘某某《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备查,当事人未提供。2022年5月16日,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的液化气站就充装人员刘某某《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情况进行复查,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充装人员刘某某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充装人员刘某某的充装行为。

经查实,当事人充装场所的充装作业人员刘某某并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其提供整改报告中的证件复印件为《培训登记证书》,系安徽省建设法制协会进行的燃气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书。

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望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太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案。

2022年7月15日,太湖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江苏省常熟市市场监管局移送的案件线索,称该局在对江苏某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的案件查办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将涉案防护服销售给了安徽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要求本局依法处理。

经查实,该批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经江苏省医疗器械检验所检验,无菌项目的检验结果为有菌生长,单项结论不符合,检验结论:不符合检验结论总要求。

2022年3月23日,当事人从江苏某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购进该批医用一次性防护服3744件,在没有将该批医用一次性防护服进行实物质量验收,实物并未实际入库的情况下,当日销售给江苏省太仓市发展改革委,购进价为30元每件,销售价为48元每件,货值金额179712元。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罚款1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岳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岳西县黄尾镇某村卫生室使用劣药案。

2021年12月30日,岳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岳西县黄尾镇某村卫生室开展药品、药械安全检查时,在该卫生室治疗室的货柜中发现5盒加零散3袋的修正牌消肿橡胶膏已超过有效期。

经查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使用劣药的行为。

当事人涉案药品不涉及特殊管理药品、以孕产妇、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药品,风险性低且在到有效期后未再销售使用,当事人系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安徽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相关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岳西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的修正牌消肿橡胶膏5盒零3袋;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查处安庆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6月24日,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在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中,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进行某品牌床垫的宣传活动。

经查实,当事人主要经营某品牌床垫,活动现场的该品牌床垫宣传单,使用“头晕、恶心——高血压、高血脂、动脉硬化、颈椎病等在调理过程中,脖子疼、肩疼、骨骼发麻——脊椎在调理过程中……”等内容对商品性能、用途进行宣传,当事人不能提供的相关的证明材料和依据。

依据《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相关规定,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1: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迎江区大队查处安庆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皖江大道分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糕点案。

2022年7月7日,安庆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抽检机构对安庆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皖江大道分店销售的怀宁步步糕进行了检验,经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实,当事人销售的怀宁步步糕于2022年6月7日从安庆市怀宁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购入价格为人民币5.1元/盒,售价为6元/盒,共销售30盒,销售额为18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怀宁步步糕时索要了销货清单、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各一份、供货方的质量自检报告和委托检验的检验报告各一份以及当日购进上述怀宁步步糕的入库验收单,但未能提供上述怀宁步步糕销售区域的环境温湿度监测记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迎江区大队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元;并处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2: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宜秀区大队查处安庆市宜秀区某烟酒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2年9月15日上午,我局收到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安庆市宜秀区某烟酒商行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宜秀区大队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口子窖小池窖特酿”白酒2箱,规格:500ml ×4瓶,经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侵犯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经查实, 该批侵权白酒是当事人于2022年9月14日从附近小区居民处回收来的,共回收“口子窖小池窖特酿”白酒2箱,规格:500ml ×4瓶,当事人对外销售,售价为540元/箱,违法经营额1080元。当事人未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票据等相关资料。

另经查实,我局于2022年9月6日因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立案调查,当天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9月13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并未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在我局立案调查期间再次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当事人销售侵犯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口子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和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宜秀区大队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2022年9月15日被该局扣押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8瓶;对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10000元;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罚款5000元;罚款合计15000元。

案例13: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查处安庆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4月29日,安庆市市场监管局接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安庆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贡糕(原味)”(散装称重,生产日期为2022.3.5)检验项目中的“霉菌”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2年3月5日生产了100斤贡糕(原味),成本为5元/斤,出厂价为6元/斤,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为600元,违法所得为1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4: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大队查处安庆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案。

2022年8月18日,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器具及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庆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30台某品牌家用燃气灶,炉头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产品涉嫌严重质量问题。

经查实,该批家用燃气灶是当事人2019年11月初购进的,货值金额共计1750元,违法所得50元。当事人销售的该批家用燃气灶,炉头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属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大队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30台某品牌家用燃气灶;并处罚款4375元;没收违法所得50元的行政处罚。

大皖新闻记者 蒋六乔

编辑 彭玲

大皖新闻讯   安庆市市场监管局近日发布了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十一批典型案例。

该批公布的典型案例共14个,主要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商标侵权、反不正当竞争、医疗器械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切身利益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

案例1:桐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桐城市黄甲镇某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2年9月8日上午,桐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对桐城市黄甲镇某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货架上放置的“渔米之乡”牌山椒鱼棒;“海天”牌蒸鱼豉油;“庐州人家”牌爆椒牛肉酱均超过保质期。

经查实,当事人上述物品均从桐城市某批发部购进,进货单据因时间过长,无法找到。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50元,从保质期到期之日后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桐城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渔米之乡”牌山椒鱼棒14袋、“海天”牌蒸鱼豉油3瓶、“庐州人家”牌爆椒牛肉酱1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桐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桐城市某眼镜店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经营医疗器械、无证经营医疗器械、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2年7月13日上午,桐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桐城市某眼镜店进行药械市场安全检查,发现当事人一楼营业间柜台上经营的两批次卫康®新视隐形眼镜护理液(125毫升/瓶)13瓶、卫康®新视隐形眼镜护理液(355毫升/瓶)2瓶、海昌隐形眼镜护理液(120毫升/瓶)2瓶均超过有效期。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及涉案医疗器械的进货来源凭证。

经查实,当事人从2021年12月开始经营涉案医疗器械,进货来源为微信店铺,当事人在平台上下载打印了该微信商店的《营业执照》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为“郑州某眼镜有限公司”,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当时购买涉案医疗器械的购买凭证,无法证明自己经营的医疗器械是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货者处购进的;当事人自己未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经营的医疗器械过期原因是供货商发货时均为散盒装,其中混有1盒2019年6月生产,至2022年6月过期的隐形眼镜护理液,自己未仔细核查,造成了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事实。上述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280元。当事人在有效期内无证销售卫康®新视隐形眼镜护理液(125ml装)1瓶,违法所得15元。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桐城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从合规源头进货、建立进货查验及销售记录制度,并作出没收涉案医疗器械;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潜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潜山县某蛋糕店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及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2年7月8日上午,潜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潜山县某蛋糕店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在该店加工间货架上存放1瓶名称为“日本装饰金箔”的商品,已拆封使用,在该加工间储物柜中另发现2瓶“亮金色箔”,瓶外标签标注有“仅供装饰,不可食用”字样,执法人员又在收银台旁展示柜中发现一个使用了金箔的裱花蛋糕。同时在该店销售区域货柜中发现3盒“北海道奶昔”、3盒“海苔寿司”、2盒“泡芙”、1盒“柔和芝士”、3盒“杨枝甘露小贝”、1袋“橙汁蛋糕”,外标签均标注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8日”。

经查实,上述标注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8日”的食品均是2022年7月7日生产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及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潜山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的1瓶“日本装饰金箔”及2瓶“亮金色箔”、3盒“北海道奶昔”、3盒“海苔寿司”、2盒“泡芙”、1盒“柔和芝士”、3盒“杨枝甘露小贝”、1袋“橙汁蛋糕”;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潜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潜山市某气体销售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2年8月5日上午,潜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在该经营场所的二氧化碳充装台旁,有一标注有“氧气满瓶”字样的区域,在该区域存放有大量气瓶,其中发现4只气瓶,2只瓶口处检验牌上标注有“下次检验2022年4月”,1只瓶口处检验牌上标注有“下次检验2022年5月”,1只瓶口处检验牌上标注有“下次检验2022年7月”,瓶身未见其他标注检验日期的内容。

经查实,当事人未按照规定进行气瓶的充装前中后检查并记录,且对本案查获的过期未检钢瓶进行充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且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潜山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潜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潜山市某商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6月30日上午,潜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天柱山镇野寨商业街监督检查时,发现潜山市某商贸正在向潜山市某宾馆销售牛栏山®陈酿白酒,其销售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随后执法人员现场联系了厂家鉴定人员,经过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当事人所售的牛栏山®陈酿白酒均属于侵犯“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经查实,当事人通过网购分两个批次购进共计59件牛栏山®陈酿白酒,违法经营额734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潜山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标称净含量为265ml的牛栏山®陈酿白酒1件,没收标称净含量为500ml的牛栏山®陈酿白酒11件零11瓶;罚款14680元;没收违法所得2369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潜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庆市某大药房有限公司王河建设路店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2022年5月12日,潜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收银台前摆放有一块红底展板,展板内容为步长碳酸钙的有奖促销信息,具体为“步长·钙世英雄 虎虎生运 100%中奖。游戏规则:购买一瓶步长碳酸钙咀嚼片60片即可参与抽奖。一等奖6名:直接免单。二等奖54名:加18元即可换购68元36粒步长钙1瓶及38元新疆红枣1袋。”该促销信息未明确开奖时间、兑奖时间、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另外,促销用的展板上还有促销药品的广告推广信息,内容为“步长碳酸钙咀嚼片:一线品牌、香脆可口、含钙量高、吸收率好、临床用药、疗效显著、老少皆宜。”该广告内容未经有关机关审查,亦未标明禁忌、不良反应、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内容。

经查实,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当事人有奖销售活动的具体内容,未明确开奖时间、兑奖时间、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行为。

二、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一)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二)当事人发布的药品广告未标明禁忌、不良反应、非处方药标识(OTC)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三)当事人的药品广告内容中“老少皆宜”属于明示或者暗示适应所有人群的情形,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潜山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在店堂范围内消除该广告的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望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望江县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案。

2022年4月8日,望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望江县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的液化气站进行检查,发现充装现场存在特种设备安全问题。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4月15日前针对检查发现的4项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提供整改报告。2022年4月12日,当事人提供整改报告。经核查,发现其中关于现场工作人员无相关证件一项,所提供的充装人员刘某某的证件复印件并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涉嫌虚假整改。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在规范时间内提供充装人员刘某某《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备查,当事人未提供。2022年5月16日,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的液化气站就充装人员刘某某《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情况进行复查,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充装人员刘某某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充装人员刘某某的充装行为。

经查实,当事人充装场所的充装作业人员刘某某并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其提供整改报告中的证件复印件为《培训登记证书》,系安徽省建设法制协会进行的燃气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书。

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望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太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案。

2022年7月15日,太湖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江苏省常熟市市场监管局移送的案件线索,称该局在对江苏某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的案件查办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将涉案防护服销售给了安徽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要求本局依法处理。

经查实,该批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经江苏省医疗器械检验所检验,无菌项目的检验结果为有菌生长,单项结论不符合,检验结论:不符合检验结论总要求。

2022年3月23日,当事人从江苏某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购进该批医用一次性防护服3744件,在没有将该批医用一次性防护服进行实物质量验收,实物并未实际入库的情况下,当日销售给江苏省太仓市发展改革委,购进价为30元每件,销售价为48元每件,货值金额179712元。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罚款1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岳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岳西县黄尾镇某村卫生室使用劣药案。

2021年12月30日,岳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岳西县黄尾镇某村卫生室开展药品、药械安全检查时,在该卫生室治疗室的货柜中发现5盒加零散3袋的修正牌消肿橡胶膏已超过有效期。

经查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使用劣药的行为。

当事人涉案药品不涉及特殊管理药品、以孕产妇、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药品,风险性低且在到有效期后未再销售使用,当事人系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安徽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相关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岳西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的修正牌消肿橡胶膏5盒零3袋;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查处安庆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6月24日,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在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中,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进行某品牌床垫的宣传活动。

经查实,当事人主要经营某品牌床垫,活动现场的该品牌床垫宣传单,使用“头晕、恶心——高血压、高血脂、动脉硬化、颈椎病等在调理过程中,脖子疼、肩疼、骨骼发麻——脊椎在调理过程中……”等内容对商品性能、用途进行宣传,当事人不能提供的相关的证明材料和依据。

依据《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相关规定,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1: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迎江区大队查处安庆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皖江大道分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糕点案。

2022年7月7日,安庆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抽检机构对安庆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皖江大道分店销售的怀宁步步糕进行了检验,经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实,当事人销售的怀宁步步糕于2022年6月7日从安庆市怀宁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购入价格为人民币5.1元/盒,售价为6元/盒,共销售30盒,销售额为18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怀宁步步糕时索要了销货清单、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各一份、供货方的质量自检报告和委托检验的检验报告各一份以及当日购进上述怀宁步步糕的入库验收单,但未能提供上述怀宁步步糕销售区域的环境温湿度监测记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迎江区大队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元;并处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2: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宜秀区大队查处安庆市宜秀区某烟酒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2年9月15日上午,我局收到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安庆市宜秀区某烟酒商行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宜秀区大队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口子窖小池窖特酿”白酒2箱,规格:500ml ×4瓶,经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侵犯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经查实, 该批侵权白酒是当事人于2022年9月14日从附近小区居民处回收来的,共回收“口子窖小池窖特酿”白酒2箱,规格:500ml ×4瓶,当事人对外销售,售价为540元/箱,违法经营额1080元。当事人未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票据等相关资料。

另经查实,我局于2022年9月6日因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立案调查,当天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9月13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并未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在我局立案调查期间再次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当事人销售侵犯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口子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和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宜秀区大队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2022年9月15日被该局扣押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8瓶;对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10000元;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罚款5000元;罚款合计15000元。

案例13: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查处安庆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4月29日,安庆市市场监管局接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安庆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贡糕(原味)”(散装称重,生产日期为2022.3.5)检验项目中的“霉菌”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2年3月5日生产了100斤贡糕(原味),成本为5元/斤,出厂价为6元/斤,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为600元,违法所得为1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4: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大队查处安庆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案。

2022年8月18日,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器具及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庆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30台某品牌家用燃气灶,炉头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产品涉嫌严重质量问题。

经查实,该批家用燃气灶是当事人2019年11月初购进的,货值金额共计1750元,违法所得50元。当事人销售的该批家用燃气灶,炉头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属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大队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30台某品牌家用燃气灶;并处罚款4375元;没收违法所得50元的行政处罚。

大皖新闻记者 蒋六乔

编辑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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