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因女儿外出务工,外婆代为抚养外孙女,三年后,女儿归家欲带走外孙女,外婆能否要求女儿向其支付抚养费与工资?据广德市人民法院10月27日发布,近日,广德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合同纠纷案件。
2016年1月,李某未婚生育了一女儿。2018年8月,因外出打工无法照顾年幼女儿,李某遂回娘家将女儿交给自己的母亲张某抚养。2021年12月,李某归家欲带走女儿,张某要求其支付相关抚养费用未果,张某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与工资。因被告李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庭审过程中,张某诉称:女儿李某在将孩子交由自己抚养时,主动承诺每月支付其500元抚养费和2000元工资。于是自己便放弃了外出务工的机会,专心照顾孩子。但在带孩子三年多的时间里,李某从未支付任何费用。2019年9月,自己为方便接送外孙女上下学,搬到县城租房生活,李某却忙于跟他人谈恋爱、结婚、生子,对女儿不管不问,期间,张某曾多次找到李某,希望其能支付孩子必需的生活费均遭拒绝。2021年12月,李某与其丈夫突然回到娘家,要求带孩子离开。张某希望李某能支付之前承诺的抚养费和工资,亦被李某拒绝。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抚养女儿的法定义务,其外出打工将女儿交给张某,张某与李某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法律关系,李某应依法按约支付张某垫付的女儿生活费,张某诉请500元/月,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张某另诉请支付拖欠的工资56000元,基于双方的亲情关系,代为抚养是否需要支付工资应按双方约定处理,张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该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原告张某垫付2019年9月至2021年12月底的抚养费14000元,驳回原告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编辑 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