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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烟花爆竹致伤残 法院判决生产者担主责

©原创 2022-10-10 09:18

大皖新闻讯 据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10月9日发布,近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烟花爆竹导致原告右眼被炸伤致残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作出维持宣州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认定被告生产者承担70%的责任,原告自负30%的责任。

2020年6月25日,莫某给同村村民帮忙处理丧事,莫某在点燃一个25发“笛音”开门红烟花后,右眼被炸伤,现场村民帮忙报警。莫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右眼眼球破裂伤术后,右眼视神经萎缩。经鉴定,莫某右眼球萎缩,构成七级伤残。案涉烟花系在当地某超市购买,生产厂家为临澧县某烟花公司,2021年3月,莫某将某超市、某烟花公司均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392156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某超市取得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生产厂家某烟花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烟花类、组合烟花类。法院认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缺陷有两种情形,一是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二是产品不符合法定标准。对于符合法定安全标准,但具有不合理危险的产品,仍视为缺陷产品。诉讼中,莫某向一审法院申请对案涉烟花进行产品缺陷鉴定,因案涉烟花已经燃放,无法满足鉴定要求,鉴定机构鉴定未果,莫某已经完成了其举证义务。根据报警记录等证明,“在燃放烟花爆竹时,烟花突然爆炸将莫某眼睛炸伤”,故可以认定案涉烟花具有不合理的危险。被告某超市及某烟花公司提举的《检验报告》所检验的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11月,某超市与某烟花公司均未提举证据证明案涉烟花的生产日期为上述日期,经查验案涉烟花实物及实物照片,亦无法得知案涉烟花的生产日期,不能确定案涉烟花是否系合格产品。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莫某对案涉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案涉烟花上明确载明“点火前……人迅速离开……”等燃放说明,据查明的事实,案涉烟花在燃放过程中未出现炸筒、散筒等现象,莫某亦陈述案涉烟花的引线外观正常。因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具有一定危险性,根据莫某的伤情及受伤部位,结合其燃放过程和日常经验分析,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时未能尽到必要的安全谨慎义务,其本身具有一定过错。依据“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法律规定,被告某烟花公司应当对莫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被告某超市作为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某超市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过错,故莫某要求某超市对其损害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某烟花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莫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根据莫某的诉请,核定其损失合计为391956.81元,被告某烟花公司应赔偿莫某各项损失共计274369.77元。

原告莫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购买烟花爆竹一定要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燃放烟花爆竹的过程中应根据产品说明做到小心谨慎。不慎因燃放烟花爆竹受伤,受害方要及时报案,保护好第一现场,及时对证据进行收集、封存、固定,必要时应及时申请法院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事后,根据法律规定,伤者可以向烟花爆竹的生产者主张权利,也可以向销售者主张权利。(胡光月 李雯)

编辑 陶娜

大皖新闻讯 据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10月9日发布,近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烟花爆竹导致原告右眼被炸伤致残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作出维持宣州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认定被告生产者承担70%的责任,原告自负30%的责任。

2020年6月25日,莫某给同村村民帮忙处理丧事,莫某在点燃一个25发“笛音”开门红烟花后,右眼被炸伤,现场村民帮忙报警。莫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右眼眼球破裂伤术后,右眼视神经萎缩。经鉴定,莫某右眼球萎缩,构成七级伤残。案涉烟花系在当地某超市购买,生产厂家为临澧县某烟花公司,2021年3月,莫某将某超市、某烟花公司均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392156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某超市取得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生产厂家某烟花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烟花类、组合烟花类。法院认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缺陷有两种情形,一是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二是产品不符合法定标准。对于符合法定安全标准,但具有不合理危险的产品,仍视为缺陷产品。诉讼中,莫某向一审法院申请对案涉烟花进行产品缺陷鉴定,因案涉烟花已经燃放,无法满足鉴定要求,鉴定机构鉴定未果,莫某已经完成了其举证义务。根据报警记录等证明,“在燃放烟花爆竹时,烟花突然爆炸将莫某眼睛炸伤”,故可以认定案涉烟花具有不合理的危险。被告某超市及某烟花公司提举的《检验报告》所检验的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11月,某超市与某烟花公司均未提举证据证明案涉烟花的生产日期为上述日期,经查验案涉烟花实物及实物照片,亦无法得知案涉烟花的生产日期,不能确定案涉烟花是否系合格产品。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莫某对案涉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案涉烟花上明确载明“点火前……人迅速离开……”等燃放说明,据查明的事实,案涉烟花在燃放过程中未出现炸筒、散筒等现象,莫某亦陈述案涉烟花的引线外观正常。因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具有一定危险性,根据莫某的伤情及受伤部位,结合其燃放过程和日常经验分析,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时未能尽到必要的安全谨慎义务,其本身具有一定过错。依据“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法律规定,被告某烟花公司应当对莫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被告某超市作为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某超市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过错,故莫某要求某超市对其损害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某烟花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莫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根据莫某的诉请,核定其损失合计为391956.81元,被告某烟花公司应赔偿莫某各项损失共计274369.77元。

原告莫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购买烟花爆竹一定要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燃放烟花爆竹的过程中应根据产品说明做到小心谨慎。不慎因燃放烟花爆竹受伤,受害方要及时报案,保护好第一现场,及时对证据进行收集、封存、固定,必要时应及时申请法院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事后,根据法律规定,伤者可以向烟花爆竹的生产者主张权利,也可以向销售者主张权利。(胡光月 李雯)

编辑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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