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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新房阳台有裂缝 业主起诉获赔偿

©原创 2022-10-09 22:57

大皖新闻讯 据广德市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10月9日消息 在装修的过程中发现房屋阳台存在缝隙,经反馈协商未果,业主一纸诉状将置业公司与该小区前后两个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修复墙体裂缝、支付因无法装潢导致延期入住的损失,并且返还装修保证金。近日,广德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16年2月,李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广德县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李某从该置业公司处购买广德县某小区住房一套。2017年11月27日,李某对房屋进行了验收,并签收了房屋验收单。同日,李某向该小区物业公司支付装修保证金1000元和出入证费用45元。2018年2月,李某在装修房屋过程中发现该房屋阳台存在裂缝,遂找到该置业公司及相关部门反映此事,但均未果。2022年该小区更换了物业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置业公司签订《广德县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李某已依约履行全部付款义务,置业公司亦应向李某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置业公司交付的房屋,由于阳台东侧墙体内外均有裂缝,应认定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置业公司应对该质量问题承担违约责任。关于李某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因裂缝无法装潢导致延期入住损失20000元的问题,李某虽未能对因裂缝无法装潢导致延期入住造成的损失进行举证证明,但李某在装修过程中发现阳台裂缝后即向置业公司及相关部门进行反映,该裂缝未得到及时修复是事实,考虑到阳台占整个房屋的面积以及对居住环境的影响,酌定由置业公司赔偿李某损失8000元。对于李某要求物业公司返还装修保证金1045元的诉请,李某与物业公司关于装修保证金返还问题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与本案诉争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因此不予一并处理,李某可另行主张。综上,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置业公司对原告李某的房屋阳台裂缝进行修复并赔偿李某损失8000元,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沈天洪)

编辑 王翠


大皖新闻讯 据广德市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10月9日消息 在装修的过程中发现房屋阳台存在缝隙,经反馈协商未果,业主一纸诉状将置业公司与该小区前后两个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修复墙体裂缝、支付因无法装潢导致延期入住的损失,并且返还装修保证金。近日,广德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16年2月,李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广德县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李某从该置业公司处购买广德县某小区住房一套。2017年11月27日,李某对房屋进行了验收,并签收了房屋验收单。同日,李某向该小区物业公司支付装修保证金1000元和出入证费用45元。2018年2月,李某在装修房屋过程中发现该房屋阳台存在裂缝,遂找到该置业公司及相关部门反映此事,但均未果。2022年该小区更换了物业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置业公司签订《广德县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李某已依约履行全部付款义务,置业公司亦应向李某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置业公司交付的房屋,由于阳台东侧墙体内外均有裂缝,应认定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置业公司应对该质量问题承担违约责任。关于李某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因裂缝无法装潢导致延期入住损失20000元的问题,李某虽未能对因裂缝无法装潢导致延期入住造成的损失进行举证证明,但李某在装修过程中发现阳台裂缝后即向置业公司及相关部门进行反映,该裂缝未得到及时修复是事实,考虑到阳台占整个房屋的面积以及对居住环境的影响,酌定由置业公司赔偿李某损失8000元。对于李某要求物业公司返还装修保证金1045元的诉请,李某与物业公司关于装修保证金返还问题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与本案诉争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因此不予一并处理,李某可另行主张。综上,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置业公司对原告李某的房屋阳台裂缝进行修复并赔偿李某损失8000元,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沈天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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