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据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9月23日发布,9月21日上午,铜官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对被告人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对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赔偿金。
2021年10月底至同年11月,被告人金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利用其职务便利帮助“社工库”通过公安系统内部网络查询微信、支付宝主体信息、银行卡信息等各类公民个人信息,并通过通讯软件发送给“社工库”、“耐克”各类公民个人信息共计至少一百五十余条,从而收取虚拟币作为报酬。“社工库”、“耐克”均为其从事犯罪活动侦查工作中,通过QQ群组及通讯软件结识的人,身份未知。金某某将所收取的虚拟币通过火币网兑换为人民币存入其银行账户,其中通过以上犯罪活动所获取虚拟币价值至少达人民币六万余元。
被告人金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利用履职的便利条件,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六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其行为已经侵害不特定公民的隐私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追究公益侵害责任,也是为了在社会上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增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成本。
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此案警示相关单位要加强内部人员管理,防止公民信息从内部泄露。严格筑牢信息安全防线是每个人的责任,公民自身也应注重保护好个人信息,尤其在社交媒体平台勿要透露个人详细信息,以免被不法分子获取利用。
编辑 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