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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健委就《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原创 2022-08-30 15:45

大皖新闻讯  为完善生育登记制度,优化生育服务机制,健全人口监测体系,日前,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登记人可以在孕后生育前办理生育登记,未办理的应在子女出生后及时补办;登记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持身份证或户口簿。

不再受子女数量限制

2021年12月1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修订《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删除了有关“再生育审批制度”的条款,并在第十九条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为配合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我省曾于2016年5月24日出台《关于做好生育服务登记及审批工作的通知》,该文件规范了群众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服务工作。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指出,随着“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的取消,生育子女的公民,不再受生育数量的限制,均可办理生育登记。现有政策亟需调整和完善。2022年初,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我省启动生育登记制度改进工作,并起草了《实施意见(初稿)》,多次下发征求基层意见并开展调研,经过四轮修改后,形成了本征求意见稿。 

不再受结婚登记限制

征求意见稿中的生育登记对象为:凡生育子女的,均应办理生育登记。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人口,以及在本省长期居住的外省户籍人口,均可在本省办理生育登记。登记人可以在孕后生育前办理生育登记,未办理的应在子女出生后及时补办。

根据征求意见稿,登记时所需材料为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等有效证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持身份证或户口簿;登记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可以调取电子证照的,免于提交。对于不在本省医疗机构生育的对象,还应当提交其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对于已入户的,可提供户口簿。

据悉,我省将做好“出生一件事”联办相关工作。完善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加强部门协同,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多个事项联办相关工作。在办理生育登记时,需及时核实更新,把生育登记和出生信息统计作为出生人口监测的重要途径,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提供信息支撑。

大皖新闻记者 叶晓

大皖新闻讯  为完善生育登记制度,优化生育服务机制,健全人口监测体系,日前,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登记人可以在孕后生育前办理生育登记,未办理的应在子女出生后及时补办;登记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持身份证或户口簿。

不再受子女数量限制

2021年12月1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修订《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删除了有关“再生育审批制度”的条款,并在第十九条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为配合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我省曾于2016年5月24日出台《关于做好生育服务登记及审批工作的通知》,该文件规范了群众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服务工作。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指出,随着“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的取消,生育子女的公民,不再受生育数量的限制,均可办理生育登记。现有政策亟需调整和完善。2022年初,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我省启动生育登记制度改进工作,并起草了《实施意见(初稿)》,多次下发征求基层意见并开展调研,经过四轮修改后,形成了本征求意见稿。 

不再受结婚登记限制

征求意见稿中的生育登记对象为:凡生育子女的,均应办理生育登记。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人口,以及在本省长期居住的外省户籍人口,均可在本省办理生育登记。登记人可以在孕后生育前办理生育登记,未办理的应在子女出生后及时补办。

根据征求意见稿,登记时所需材料为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等有效证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持身份证或户口簿;登记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可以调取电子证照的,免于提交。对于不在本省医疗机构生育的对象,还应当提交其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对于已入户的,可提供户口簿。

据悉,我省将做好“出生一件事”联办相关工作。完善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加强部门协同,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多个事项联办相关工作。在办理生育登记时,需及时核实更新,把生育登记和出生信息统计作为出生人口监测的重要途径,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提供信息支撑。

大皖新闻记者 叶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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