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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淮南生产销售“毒血旺” 被判刑后又被判决做这些事

©原创 2022-08-23 21:26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8月23日,记者从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蚌埠市男子陈某某为延长血旺保鲜时间,竟然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甲醛,其被法院判刑后,又被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一审判决陈某某在安徽省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媒体发表赔礼道歉声明,支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销售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5000元,此款由公益诉讼起诉人代领后上缴国库。

2018年下半年开始,陈某某在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镇永青村出租房处经营加工血旺。2021年4月份以来,其为了延长血旺的保鲜时间,在明知甲醛系国家明令禁止的非食品添加剂的情况下,仍在制作血旺的过程中予以添加,并将添加甲醛后制作的血旺拉到该市田家庵区泉山农贸菜市场,向不特定的群众和小摊贩出售。截止2021年6月7日被查获,陈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非法获利5000元左右。

之后,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对陈某某的出租房血旺制作点进行检查,现场对煮血旺锅中的水、装血旺桶中的水以及血旺成品进行抽样,并现场扣押血旺165kg和疑似半塑料罐甲醛,后经淮南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测,送检的7份抽样样品中,3份样品检测出甲醛成分,疑似甲醛的检测结果是甲醛成分。

2021年12月17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陈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对陈某某违法所得5000元予以追缴。

记者了解到,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发现陈某某的违法行为后,于2021年11月12日在网上发布公告,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30日内就本案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将起诉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截止公告期满,检察机关未收到任何机关或组织就本案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反馈情况,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某某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在安徽省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判令陈某某支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销售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15000元。2022年6月7日,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7人合议庭审理此案,于8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记者手记:

根据2008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甲醛被禁止在食品中添加。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甲醛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品药品安全无小事,在血旺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予以严惩。

记者了解到,淮南检察机关主动加强与市场监督部门、公安机关的联系沟通,就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多次研讨,向研究食品安全的专家、教授咨询甲醛对人体的危害性,最终以陈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决支持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血旺在泉山农贸菜市场销售,危害性大。检察机关走访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建议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销售市场的管理,规范销售市场秩序,对涉及食品安全领域问题,形成保护合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张安浩

编辑 陶娜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8月23日,记者从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蚌埠市男子陈某某为延长血旺保鲜时间,竟然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甲醛,其被法院判刑后,又被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一审判决陈某某在安徽省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媒体发表赔礼道歉声明,支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销售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5000元,此款由公益诉讼起诉人代领后上缴国库。

2018年下半年开始,陈某某在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镇永青村出租房处经营加工血旺。2021年4月份以来,其为了延长血旺的保鲜时间,在明知甲醛系国家明令禁止的非食品添加剂的情况下,仍在制作血旺的过程中予以添加,并将添加甲醛后制作的血旺拉到该市田家庵区泉山农贸菜市场,向不特定的群众和小摊贩出售。截止2021年6月7日被查获,陈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非法获利5000元左右。

之后,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对陈某某的出租房血旺制作点进行检查,现场对煮血旺锅中的水、装血旺桶中的水以及血旺成品进行抽样,并现场扣押血旺165kg和疑似半塑料罐甲醛,后经淮南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测,送检的7份抽样样品中,3份样品检测出甲醛成分,疑似甲醛的检测结果是甲醛成分。

2021年12月17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陈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对陈某某违法所得5000元予以追缴。

记者了解到,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发现陈某某的违法行为后,于2021年11月12日在网上发布公告,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30日内就本案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将起诉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截止公告期满,检察机关未收到任何机关或组织就本案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反馈情况,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某某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在安徽省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判令陈某某支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销售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15000元。2022年6月7日,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7人合议庭审理此案,于8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记者手记:

根据2008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甲醛被禁止在食品中添加。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甲醛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品药品安全无小事,在血旺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予以严惩。

记者了解到,淮南检察机关主动加强与市场监督部门、公安机关的联系沟通,就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多次研讨,向研究食品安全的专家、教授咨询甲醛对人体的危害性,最终以陈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决支持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血旺在泉山农贸菜市场销售,危害性大。检察机关走访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建议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销售市场的管理,规范销售市场秩序,对涉及食品安全领域问题,形成保护合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张安浩

编辑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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