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安徽检察消息 7月28日,由滁州市检察院支持起诉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消保委”)诉张某龙等7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定远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16年3月至2020年4月期间,张某龙租用他人的厂房、设备,生产氮磷钾总养分约33%(国家标准45%)的不合格假化肥,并用已注销肥料企业的恒鹭、顺香、史大力、施益田等品牌包装袋进行包装,然后通过张某明等6人销售给滁州市辖县市的几百家农资店,使其流入消费市场。
2020年9月,滁州市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发现该线索后,经研判认为,张某龙等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行为不仅涉嫌刑事犯罪,更侵害了众多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遂依托安徽省检察院与省消保委建立的工作协作机制,将该案线索移送省消保委,并发函建议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该案系安徽省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首起涉“三农”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支持办好该起案件,安徽省检察院携滁州市检察院和定远县检察院,先后多次与省消保委召开案件会商会,共同研讨案件取证方向和法律适用问题等,并协助省消保委开展调查取证等工作。
庭审中,在检察机关的支持下,省消保委根据查明事实请求法院判令其承担向受广大消费者赔礼道歉、支付赔偿金的民事责任。检察官同时发表出庭意见,释明本案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乡村振兴方面的意义,对农资经销商及旁听群众进行了法治教育。
编辑 张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