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九年前,六安市舒城县一男子为谈生意,借他人金项链“装门面”,却因保管不善将项链丢失。九年后,金项链的主人无奈起诉要求赔偿。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8月2日下午从舒城县人民法院法官处了解到,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近日在舒城法院审理,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毛某赔偿原告查某损失5万元。
据悉,查某与毛某父亲系朋友关系。2012年8月,毛某因谈生意需要,向查借金项链一枚(该金项链重130克,当时购价每克400元)。此后,毛某因保管不善将该金项链丢失,遂向查某承诺赔偿5万元,并于2013年1月出具一张5万元借条。此后查某向毛某索要无果,无奈之下最终到舒城县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本案中,毛某从查某处借金项链一枚,因保管不善丢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方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窦祖军
编辑 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