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3个月内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责令不改者将处10万以下罚款……6月27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相关支付担保管理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
取得施工许可证3个月内需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
通知明确规定,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按照规定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施工合同额8%-10%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建设项目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3个月内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
通知明确规定,为了规范担保行为,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第三方担保等方式,也可以用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期限原则上应与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保持一致。保证期限到期前30天,预计施工工期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办理延期手续。
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有效期内,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性工程款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施工进度款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同时将拖欠信息推送至本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责令不改者将处10万以下罚款
通知强调,在建设过程管理中,要严格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承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载明担保额度、提供期限及其他事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依据招标文件,在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中对工程款支付担保予以明确约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依规处理。
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将建设单位是否出具工程款支付担保纳入建筑市场行为检查范围,对发现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问题,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还将开展动态监测,依托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等实行动态监测,发现存在异常情况,应立即开展实地核查。
周镕健 王诗棋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徐琪琪
编辑 张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