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蚌埠固镇法院6月1日发布,近日,固镇法院审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判令被告学生家长及学校对原告王某的合理损失各承担60%和40%的赔偿责任。
2021年12月25日早6时许,王某在前往教室途中被单某从背后撞倒,致使王某牙齿受伤。经校医务室初步治疗后送往固镇县人民医院治疗,随后又前往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就诊。经诊断:王某恒牙列11、21可见冠折,11、21牙外伤根管治疗术后,王某花去医药费8900余元。单某家长垫付医疗费3000元。王某义齿安装后续治疗费约25200元。
后王某将单某、单某父母及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王某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0000余元。
固镇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单某均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单某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22785.86元),由于其无财产,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中学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王某受伤,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17190.57元)。
编辑 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