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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金安区法院执行庭原副庭长郭向东案开庭审理

©原创 2022-05-24 18:28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六安检察微信号消息,近日,由六安市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郭向东涉嫌受贿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一案在该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郭向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执行责任,致使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郭向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向东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法庭将择期宣判。

编辑  许大鹏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六安检察微信号消息,近日,由六安市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郭向东涉嫌受贿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一案在该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郭向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执行责任,致使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郭向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向东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法庭将择期宣判。

编辑  许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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