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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时需要保护哪些个人隐私? 安徽律师解疑

©原创 2022-05-01 16:50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疫情防控时,需要保护哪些个人隐私?近日,安徽省律协医疗卫生与健康专业委员会专业针对医疗机构参与疫情防控和救治情况,对新冠疫情防控中公民的权益保障等紧密相关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问题一、新冠肺炎属于哪一类传染病?

新冠肺炎疫情已经持续第三个年头了,目前仍在世界范围内继续流行。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三类传染病综合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自甲类至丙类递减。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与健康委员会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同时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问题二、接种新冠疫苗是居民的法定义务吗?

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和《疫苗管理法》规定,居民有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义务。那么哪些疫苗属于免疫规划疫苗呢?原卫生部根据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提出的“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范围,将甲肝、流脑等15种可以通过接种疫苗有效预防的传染病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精神制订了《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方案》规定,在现行全国范围内使用的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白破疫苗等6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基础上,将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通过接种上述疫苗,预防乙型肝炎、结核病、脊髓灰质炎等15种传染病。

新冠疫苗目前不属于免疫规划疫苗,也没有采取特别的应急接种申报规划疫苗措施。故而,接种新冠疫苗并不是居民的法定义务。正因为如此,国家在接种新冠疫苗问题上,遵循“知情、同意、自愿”的基本原则。当然,接种新冠疫苗是预防新冠肺炎的最有效措施之一,也是维护公共安全的屏障,国家鼓励和倡导居民接种疫苗。

问题三、公众如何了解疫苗生产和流通环节信息?

根据《疫苗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疫苗全程电子追溯制度,疫苗作为重点产品已率先建立了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公众可通过淘宝或支付宝扫描药盒上的电子追溯码或在第三方平台输入疫苗批号等方式,查询疫苗生产和流通环节的主要信息,如疫苗生产企业、配送单位、品种、有效期、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等内容。

问题四、居民做核酸检测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对居民进行核酸检测,主动搜索潜在的新冠病毒感染者,有利于采取针对性措施阻断疫情传染病的蔓延,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居民有做核酸检测的义务。同时,居民临检时要进行配合,减少吞咽动作,不做清嗓子(例如咳痰吐痰)动作,避免飞沫传播风险。居民应如实提供相关既往病史或相关事项,如咽喉疾病等相关危险因素。新冠病毒灭活疫苗经过处理,已经失去感染性和致病性,但仍保留了相对完整的病毒核酸片段,因聚合酶链反应(PCR)检测灵敏度极高,如果在核酸片段被降解前进行采样,很可能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打完新冠疫苗至少24小时后再进行核酸检测。

问题五、对于不配合隔离等治疗的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包括无症状感染者,医疗机构是否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新冠病毒肺炎虽属于乙类传染病,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故对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包括无症状感染者,医疗机构依法具有强制医疗权,采取隔离等治疗措施;拒不配合的,可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问题六、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等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根据违法的具体情形可能面临警告、罚款或拘留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甚至构成刑事犯罪。严重污染环境的,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问题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疫情防控时,需要保护哪些个人隐私?

当下,新冠肺炎防控形势仍十分严峻,为实现早诊断、早隔离等防控传染病的需要,新冠病毒感染者或者疑似患者应当向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如实提供自己的旅居史、行程和交往人员信息,包括个人姓名、年龄、单位、住址、行程、同行人员、接触人员、出现病情表现等。在发生疫情等公共安全事件的特殊时期,基于公共利益和安全的目的,需要在公布个人信息与保护公共利益、公众健康权、知情权之间做好“平衡术”。

根据《民法典》以及相关规定,可以公开患者或疑似感染者的年龄、性别、职业、与既往病例关系、患病情况、部分行动轨迹、密切接触者数量。但是,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个人私生活、个人相片、生活习惯、通讯秘密以及亲属关系属于个人隐私,在疫情防控宣传时,需要依法保护。

问题八、疫情防控期间如何保障医务人员安全?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后,广大医务人员舍小家、顾大家,全力救治患者、防控疫情,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国家卫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文,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行为,可能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等7类涉医违法犯罪情形进行防范处置,巩固多部门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医务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安全。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汪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疫情防控时,需要保护哪些个人隐私?近日,安徽省律协医疗卫生与健康专业委员会专业针对医疗机构参与疫情防控和救治情况,对新冠疫情防控中公民的权益保障等紧密相关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问题一、新冠肺炎属于哪一类传染病?

新冠肺炎疫情已经持续第三个年头了,目前仍在世界范围内继续流行。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三类传染病综合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自甲类至丙类递减。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与健康委员会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同时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问题二、接种新冠疫苗是居民的法定义务吗?

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和《疫苗管理法》规定,居民有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义务。那么哪些疫苗属于免疫规划疫苗呢?原卫生部根据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提出的“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范围,将甲肝、流脑等15种可以通过接种疫苗有效预防的传染病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精神制订了《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方案》规定,在现行全国范围内使用的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白破疫苗等6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基础上,将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通过接种上述疫苗,预防乙型肝炎、结核病、脊髓灰质炎等15种传染病。

新冠疫苗目前不属于免疫规划疫苗,也没有采取特别的应急接种申报规划疫苗措施。故而,接种新冠疫苗并不是居民的法定义务。正因为如此,国家在接种新冠疫苗问题上,遵循“知情、同意、自愿”的基本原则。当然,接种新冠疫苗是预防新冠肺炎的最有效措施之一,也是维护公共安全的屏障,国家鼓励和倡导居民接种疫苗。

问题三、公众如何了解疫苗生产和流通环节信息?

根据《疫苗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疫苗全程电子追溯制度,疫苗作为重点产品已率先建立了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公众可通过淘宝或支付宝扫描药盒上的电子追溯码或在第三方平台输入疫苗批号等方式,查询疫苗生产和流通环节的主要信息,如疫苗生产企业、配送单位、品种、有效期、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等内容。

问题四、居民做核酸检测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对居民进行核酸检测,主动搜索潜在的新冠病毒感染者,有利于采取针对性措施阻断疫情传染病的蔓延,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居民有做核酸检测的义务。同时,居民临检时要进行配合,减少吞咽动作,不做清嗓子(例如咳痰吐痰)动作,避免飞沫传播风险。居民应如实提供相关既往病史或相关事项,如咽喉疾病等相关危险因素。新冠病毒灭活疫苗经过处理,已经失去感染性和致病性,但仍保留了相对完整的病毒核酸片段,因聚合酶链反应(PCR)检测灵敏度极高,如果在核酸片段被降解前进行采样,很可能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打完新冠疫苗至少24小时后再进行核酸检测。

问题五、对于不配合隔离等治疗的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包括无症状感染者,医疗机构是否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新冠病毒肺炎虽属于乙类传染病,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故对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包括无症状感染者,医疗机构依法具有强制医疗权,采取隔离等治疗措施;拒不配合的,可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问题六、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等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根据违法的具体情形可能面临警告、罚款或拘留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甚至构成刑事犯罪。严重污染环境的,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问题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疫情防控时,需要保护哪些个人隐私?

当下,新冠肺炎防控形势仍十分严峻,为实现早诊断、早隔离等防控传染病的需要,新冠病毒感染者或者疑似患者应当向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如实提供自己的旅居史、行程和交往人员信息,包括个人姓名、年龄、单位、住址、行程、同行人员、接触人员、出现病情表现等。在发生疫情等公共安全事件的特殊时期,基于公共利益和安全的目的,需要在公布个人信息与保护公共利益、公众健康权、知情权之间做好“平衡术”。

根据《民法典》以及相关规定,可以公开患者或疑似感染者的年龄、性别、职业、与既往病例关系、患病情况、部分行动轨迹、密切接触者数量。但是,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个人私生活、个人相片、生活习惯、通讯秘密以及亲属关系属于个人隐私,在疫情防控宣传时,需要依法保护。

问题八、疫情防控期间如何保障医务人员安全?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后,广大医务人员舍小家、顾大家,全力救治患者、防控疫情,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国家卫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文,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行为,可能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等7类涉医违法犯罪情形进行防范处置,巩固多部门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医务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安全。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汪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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