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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征求意见!安徽省经信厅发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原创 2022-04-22 14:54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消息,近日,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公示日期为2022年4月20日至2021年4月27日,请在公示日期内将反馈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wangzugui@ahjxw.gov.cn。联系电话0551-62871019。

据征求意见稿,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规定,其中无线电频率使用有效期届满,或者无线电台站执照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用手续继续使用,尚未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且首次被发现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规定,其中所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台址、使用频率、发射功率等技术参数有一项不符合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未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没有违法所得,且首次被发现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规定,且首次被发现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规定,且首次被发现的;

五、违反《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为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提供设备、场所、电源等便利条件的”规定,没有主观故意,未造成严重影响,且首次被发现的;

六、非煤矿山企业违反《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10%以内组织生产,及时改正,且首次被发现的;

七、设计单位对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对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设计使用空心粘土砖的,由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建设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后,能够终止违法行为,并且认识比较深刻,以后能够不再重犯同样行为;

八、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使用墙体材料的,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检查发现主动停止施工,并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九、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经责令改正后终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十、违反《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且按照责令整改要求立即整改的;

十一、违反《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按照责令整改要求立即整改的;

十二、违反《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按照责令整改要求立即整改的;

十三、违反《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按照责令整改要求立即整改的;

十四、违反《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区的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按照责令整改要求立即整改的;

十五、违反《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期限内现场搅拌砂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按照责令整改要求立即整改的;

十六、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五条第(四)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且首次被发现的;

十七、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七)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且首次被发现的;

十八、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且首次被发现的。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经信和信息化领域轻微违法行为,相关单位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生产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编辑 许大鹏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消息,近日,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公示日期为2022年4月20日至2021年4月27日,请在公示日期内将反馈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wangzugui@ahjxw.gov.cn。联系电话0551-62871019。

据征求意见稿,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规定,其中无线电频率使用有效期届满,或者无线电台站执照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用手续继续使用,尚未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且首次被发现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规定,其中所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台址、使用频率、发射功率等技术参数有一项不符合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未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没有违法所得,且首次被发现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规定,且首次被发现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规定,且首次被发现的;

五、违反《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为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提供设备、场所、电源等便利条件的”规定,没有主观故意,未造成严重影响,且首次被发现的;

六、非煤矿山企业违反《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10%以内组织生产,及时改正,且首次被发现的;

七、设计单位对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对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设计使用空心粘土砖的,由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建设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后,能够终止违法行为,并且认识比较深刻,以后能够不再重犯同样行为;

八、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使用墙体材料的,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检查发现主动停止施工,并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九、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经责令改正后终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十、违反《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且按照责令整改要求立即整改的;

十一、违反《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按照责令整改要求立即整改的;

十二、违反《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按照责令整改要求立即整改的;

十三、违反《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按照责令整改要求立即整改的;

十四、违反《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区的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按照责令整改要求立即整改的;

十五、违反《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期限内现场搅拌砂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按照责令整改要求立即整改的;

十六、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五条第(四)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且首次被发现的;

十七、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七)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且首次被发现的;

十八、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且首次被发现的。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经信和信息化领域轻微违法行为,相关单位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生产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编辑 许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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