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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通报:这4家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原创 2022-04-20 22:15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安徽生态环境微信号消息,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的2021年度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和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专项检查中发现及移交的问题线索,合肥、淮北、六安、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分别对4家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了查处。现将有关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调查情况

(一)安徽爱迪信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该机构2021年1月22日向康宁汽车玻璃系统(合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中(编号为WADT2021011502),非甲烷总烃检测项目原始记录时间与报告分析时间不符;2021年4月8日向合肥万向钱潮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中(编号为WADT2021040150),挥发性有机物检测项目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

(二)安徽中成检测有限公司:该机构2021年7月5日向淮北市东鑫矿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中(编号为2021062801H),样品原始记录分析日期早于采样日期,部分检测报告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

(三)安徽绿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该机构在2021年10月15日对六安市海洋羽毛有限公司进行比对监测中,未对流量、pH两个项目进行采样,直接出具流量、pH两个项目的检测数据;在化学需氧量(COD)项目的实际水样比对时,在取水口取一组水样,比对报告中出具三组COD项目实际水样比对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编号为LS202103-013-8-BD)。

(四)安徽国蓝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该机构在2021年8月19日对淮南东方医院集团凤凰医院废水进行比对监测中,未到现场进行采样,直接出具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编号为GLJC20210822-004)。

二、处罚情况

上述4家机构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有关规定。合肥、淮北、六安、淮南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对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分别对4家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合肥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对安徽爱迪信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机构主要负责人史雪飞罚款3.6万元的行政处罚(合环罚字〔2021〕50号),责令该机构停业整顿。

(二)淮北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对安徽中成检测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机构主要负责人蔡云罚款3.6万元的行政处罚(淮环罚字〔2022〕6号、7号),责令该机构停业整顿。

(三)六安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对安徽绿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机构主要负责人张俊杰罚款4.48万元的行政处罚(六环罚字〔2022〕1号、2号),责令该机构停业整顿。

(四)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凤台县生态环境分局作出对安徽国蓝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罚款11.5万元、机构主要负责人刘星梅罚款3.6万元的行政处罚(淮(凤)环罚决〔2021〕38号、39号),责令该机构停业整顿。

省生态环境厅将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加强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打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全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不断提高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

编辑 许大鹏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安徽生态环境微信号消息,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的2021年度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和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专项检查中发现及移交的问题线索,合肥、淮北、六安、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分别对4家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了查处。现将有关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调查情况

(一)安徽爱迪信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该机构2021年1月22日向康宁汽车玻璃系统(合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中(编号为WADT2021011502),非甲烷总烃检测项目原始记录时间与报告分析时间不符;2021年4月8日向合肥万向钱潮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中(编号为WADT2021040150),挥发性有机物检测项目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

(二)安徽中成检测有限公司:该机构2021年7月5日向淮北市东鑫矿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中(编号为2021062801H),样品原始记录分析日期早于采样日期,部分检测报告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

(三)安徽绿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该机构在2021年10月15日对六安市海洋羽毛有限公司进行比对监测中,未对流量、pH两个项目进行采样,直接出具流量、pH两个项目的检测数据;在化学需氧量(COD)项目的实际水样比对时,在取水口取一组水样,比对报告中出具三组COD项目实际水样比对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编号为LS202103-013-8-BD)。

(四)安徽国蓝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该机构在2021年8月19日对淮南东方医院集团凤凰医院废水进行比对监测中,未到现场进行采样,直接出具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编号为GLJC20210822-004)。

二、处罚情况

上述4家机构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有关规定。合肥、淮北、六安、淮南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对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分别对4家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合肥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对安徽爱迪信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机构主要负责人史雪飞罚款3.6万元的行政处罚(合环罚字〔2021〕50号),责令该机构停业整顿。

(二)淮北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对安徽中成检测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机构主要负责人蔡云罚款3.6万元的行政处罚(淮环罚字〔2022〕6号、7号),责令该机构停业整顿。

(三)六安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对安徽绿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机构主要负责人张俊杰罚款4.48万元的行政处罚(六环罚字〔2022〕1号、2号),责令该机构停业整顿。

(四)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凤台县生态环境分局作出对安徽国蓝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罚款11.5万元、机构主要负责人刘星梅罚款3.6万元的行政处罚(淮(凤)环罚决〔2021〕38号、39号),责令该机构停业整顿。

省生态环境厅将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加强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打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全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不断提高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

编辑 许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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