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4月20日,记者从安徽省药监局了解到,从4月19日起,药品零售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须在“安徽省药品零售登记与动态监测系统”采集相关信息。未实名登记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相关部门将依法处理。
据悉,为加强全省药品零售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的实名登记和监督管理,安徽省药品监管局已经对“安徽省药品零售登记与动态监测系统”进行功能改造,新增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登记功能。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叶晓
编辑 许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