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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5月1日起施行 殡仪馆、公墓被划为禁放区域

©原创 2022-04-20 10:52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4月20日上午,记者从《宣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该《条例》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自2018年宣城市区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工作以来,市民禁放意识不断提升,违规燃放现象大幅下降,空气质量持续好转。此前,宣城市通过出台规章或者制定规范性文件来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但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位阶较低,在部门职责、义务性规范、法律责任设定等方面存在法律障碍,同时由于各地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无法形成全市统一的管理机制和执法标准。因此,制定一部全市统一适用的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宣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立法工作于2021年1月启动,草案形成前,宣城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开展了网络调查问卷,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开展了大量调查研究;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再次通过网络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组织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赴各县市区开展了立法调研。该《条例(草案)》于2021年10月29日在宣城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经2021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准予公布施行。

《条例》共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禁放区域和地点、健全管理机制、法律责任等方面。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注意到,该《条例》明确禁放区域为市、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内,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条例》第四条明确,在禁止燃放区域外,一些地点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中包括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托育机构、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殡仪馆、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等公共文体活动场所;风景名胜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军事设施安全保护区;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条例》还根据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结合实际,对部分违反条例的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其中第十五条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经营者和物业服务企业、酒店、宾馆等单位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劝阻或者劝阻无效后不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明确,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施放混合气体礼炮、电子鞭炮、电子礼炮,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曹庆

编辑 彭玲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4月20日上午,记者从《宣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该《条例》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自2018年宣城市区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工作以来,市民禁放意识不断提升,违规燃放现象大幅下降,空气质量持续好转。此前,宣城市通过出台规章或者制定规范性文件来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但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位阶较低,在部门职责、义务性规范、法律责任设定等方面存在法律障碍,同时由于各地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无法形成全市统一的管理机制和执法标准。因此,制定一部全市统一适用的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宣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立法工作于2021年1月启动,草案形成前,宣城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开展了网络调查问卷,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开展了大量调查研究;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再次通过网络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组织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赴各县市区开展了立法调研。该《条例(草案)》于2021年10月29日在宣城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经2021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准予公布施行。

《条例》共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禁放区域和地点、健全管理机制、法律责任等方面。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注意到,该《条例》明确禁放区域为市、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内,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条例》第四条明确,在禁止燃放区域外,一些地点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中包括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托育机构、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殡仪馆、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等公共文体活动场所;风景名胜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军事设施安全保护区;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条例》还根据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结合实际,对部分违反条例的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其中第十五条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经营者和物业服务企业、酒店、宾馆等单位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劝阻或者劝阻无效后不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明确,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施放混合气体礼炮、电子鞭炮、电子礼炮,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曹庆

编辑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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