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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公安局原副局长受贿49.8万 一审获刑三年半

©原创 2022-03-14 09:50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日前,舒城县人民法院公布了霍邱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夏进山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披露了相关判决结果与信息。记者从判决书上看到,夏进山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498000元,因犯受贿罪,一审获刑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公开的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夏进山利用担任霍邱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开发区派出所所长、纪委书记、副局长等职务之便,在案件查处、承揽工程、工作调动、职务提拔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68000元。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进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498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夏进山经监察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交待了监察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进山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夏进山不继续配合追缴工作且多次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应从重处罚。

庭审照片(来源舒城县人民法院微信公号)

综上,判决被告人夏进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对被告人夏进山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9187.02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夏进山违法所得人民币328812.98元。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 彭玲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日前,舒城县人民法院公布了霍邱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夏进山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披露了相关判决结果与信息。记者从判决书上看到,夏进山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498000元,因犯受贿罪,一审获刑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公开的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夏进山利用担任霍邱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开发区派出所所长、纪委书记、副局长等职务之便,在案件查处、承揽工程、工作调动、职务提拔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68000元。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进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498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夏进山经监察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交待了监察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进山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夏进山不继续配合追缴工作且多次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应从重处罚。

庭审照片(来源舒城县人民法院微信公号)

综上,判决被告人夏进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对被告人夏进山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9187.02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夏进山违法所得人民币328812.98元。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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