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自2019年11月28日至2020年9月20日,刘某江先后饮酒驾驶、醉驾被桐城市公安机关处理,法院判刑过,仍不思悔改,于今年2月15日,在驾驶证吊销期间仍酒后驾驶未按规定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汽车上路,被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二中队查获。
今年2月15日,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二中队在辖区范毛路严查酒后驾驶。14时35分,民警发现一辆皖AL9WXX小汽车在行驶过程中有异样,遂上前检查。民警让其出示证件,刘某江无法出示有效证件,且疑似酒驾。民警遂对其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显示其体内乙醇含量为31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民警暂扣其车辆,口头传唤刘某江前往中队接受调查。
调查中,让民警吓了一跳。2019年11月28日,刘某江在烟汕线1182公里50米处,因酒后驾驶未年审汽车被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暂扣刘某江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700元;2020年9月20日20时许,刘某江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范岗镇棋盘岭行驶至G206国道长城集团路段时,因酒精发作,将车停放在该路段中间,路人报警后,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二中队民警赶往现场进行处置。民警在现场对刘某江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发现其体内乙醇含量为170mg/100ml,遂将其带至桐城市华鑫骨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待检。后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刘某江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9月21日,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2021年3月18日,经桐城市人民法院审判,刘某江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这次,民警发现刘某江驾照吊销期间仍然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小汽车上路行驶,且第三次酒后驾驶。
2月22日,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刘某江的违法行为对其合并罚款3200元并处行政拘留15日处罚。
姚笃留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蒋六乔
编辑 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