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近日,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被告人奚某某非法采矿罪一案。奚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奚某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在长江某水域非法盗采江砂6969.04吨,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应予刑事处罚。法院决定依法对查扣的江砂变卖款予以追缴,另奚某某需赔偿因盗采江砂产生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258081元,同时还需在省级媒体上就其犯罪行为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案件生效后,镜湖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将该案移送执行,执行法官从多角度出击,将本案财产刑执行完毕,并将奚某某道歉内容审核后在省级媒体刊登。
盗采江砂长期未能有效得以解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违法成本过低。部分被执行人甚至认为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是附带民事判决,是一种“空判”,想一赖了之。
近年来,镜湖区法院执行局加大对非法采矿案件的执行力度,与长航公安分局等多部门联合出击,加大对刑事财产刑的执行力度,对一大批非法采矿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追缴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执行,不仅让犯罪分子为其损害环境行为付出了代价,也真正触及到了犯罪分子的痛处,起到了良好的社会警示作用。
张震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孙芮
编辑 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