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亳州市谯城区法院消息,亳州男子蔡某某在打车时将司机放在副驾驶的手机盗走,近日,亳州市谯城区法院宣判了该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某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6日晚21时许,被告人蔡某某乘坐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滴滴车从谯城区汤陵公园附近至某小区门口,期间蔡某某将李某某放置在副驾驶的一部苹果12手机盗走。经谯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845元。
另查明,被盗财物被公安机关扣押后已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编辑 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