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被告人赵某某等四人在交通事故城乡赔偿标准统一前,在代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诉讼案件中,多次帮助案件当事人伪造工作、收入证明等证据材料,从中收取代理费用。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12月23日下午从六安市霍山县法院法官处了解到,该院近日以赵某某等四人犯伪造证据罪判处刑罚。
据悉,经过该县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赵某伟、卢某天、郭某、林某共同经营广益保险索赔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益公司)期间,在代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诉讼案件过程中,为提高当事人诉讼赔偿金额,多次帮助案件当事人伪造工作、收入证明等证据材料。如2016年7月,广益公司在代理周某某交通事故索赔事宜过程中,帮助周某某伪造在六安市某广告公司工作及宿舍居住的虚假劳动合同书、单位证明和月工资400元左右的工资表,由被告人卢某天代理于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上述伪造的证据材料提交给法院,后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周某某103336.65元。
据了解,2016年至2018年期间,四名被告人共在代理的9起诉讼案件中,伪造证据材料,从中收取当事人代理费用共计114075元,其中被告人赵某伟、卢某天、郭某各分得 34222.5元,被告人林某分得 11407.5元。
“我们县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伟等四人多次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法官说,被告人赵某伟四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构成自首,予以从轻处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愿意接受处罚,均予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况,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赵某伟、卢某天、郭某三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胡厚进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窦祖军
编辑 张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