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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一物业公司超收商户电费70多万元 被罚15万余元

©原创 2021-12-15 22:50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12月15日,黄山市市监局发布2021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案例1:黄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车行经营无警示标识的运动头盔案

2021年1月6日,黄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黄山区某车行的销售区发现3顶正在待售的无警示标识的头盔。

该车行经营无警示标识的运动头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黄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60元、罚款25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冷冻食品经营户销售标注虚假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1年1月14日,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某冷冻食品经营户的冷库进行检查,查获标注虚假保质期的冻猪蹄26箱,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保质期:24个月”与包装箱内合格证上标注的“保质期:12个月”不一致,上述冻猪蹄货值金额共计12249元,违法所得共计245.2元。

该冷冻食品经营户销售标注虚假保质期的冻猪蹄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涉案冻猪蹄26箱、没收违法所得245.2元并对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屯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物业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电费案

2021年3月12日,屯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为屯溪区某物业公司进行检查,并于2021年4月20日决定委托审计公司对其进行专项审计,审计报告结论为:该物业公司超收商户电费769749.25元,收到审计报告后,该物业公司已全部退还超收商户的电费769749.25元。

该物业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通过转供电方式多收取电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屯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处罚款153949.8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徽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黄山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1年6月7日,徽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黄山某有限公司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用的有机热载体锅炉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该公司在锅炉未经经验合格的情况下,继续使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锅炉。

该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徽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家庭农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1年4月6日,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家庭农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农场生产的面条与经营场所内大包装面条的生产日期不一致。经查,该农场委托芜湖市某生产企业生产面条,并更换包装、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该批面条计453箱,涉案货值金额8154元,尚未售出。

该农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大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没收面条453箱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吴永泉

编辑  许大鹏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12月15日,黄山市市监局发布2021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案例1:黄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车行经营无警示标识的运动头盔案

2021年1月6日,黄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黄山区某车行的销售区发现3顶正在待售的无警示标识的头盔。

该车行经营无警示标识的运动头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黄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60元、罚款25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冷冻食品经营户销售标注虚假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1年1月14日,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某冷冻食品经营户的冷库进行检查,查获标注虚假保质期的冻猪蹄26箱,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保质期:24个月”与包装箱内合格证上标注的“保质期:12个月”不一致,上述冻猪蹄货值金额共计12249元,违法所得共计245.2元。

该冷冻食品经营户销售标注虚假保质期的冻猪蹄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涉案冻猪蹄26箱、没收违法所得245.2元并对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屯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物业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电费案

2021年3月12日,屯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为屯溪区某物业公司进行检查,并于2021年4月20日决定委托审计公司对其进行专项审计,审计报告结论为:该物业公司超收商户电费769749.25元,收到审计报告后,该物业公司已全部退还超收商户的电费769749.25元。

该物业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通过转供电方式多收取电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屯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处罚款153949.8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徽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黄山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1年6月7日,徽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黄山某有限公司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用的有机热载体锅炉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该公司在锅炉未经经验合格的情况下,继续使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锅炉。

该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徽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家庭农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1年4月6日,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家庭农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农场生产的面条与经营场所内大包装面条的生产日期不一致。经查,该农场委托芜湖市某生产企业生产面条,并更换包装、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该批面条计453箱,涉案货值金额8154元,尚未售出。

该农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大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没收面条453箱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吴永泉

编辑  许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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