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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13名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公开审理

©原创 2021-12-15 22:02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滁州市南谯区法院消息,2021年12月14日,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李某、常某某等13名被告人出庭受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李某、常某某招录林某、邵某、葛某等人,先后在滁州、南京两地成立小贷公司,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安排业务员在网上发布无抵押、低息贷款等虚假信息,吸引被害人前来贷款,以“行业规矩”、按期还款只需付实际借款金额等为幌子,骗取被害人出具高倍借条,签订借款协议、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填写保证书等,安排人员上门“家访”,扣除“砍头息”、“上门费”、“保证金”、“逾期费”等费用后,实际支付给被害人较少金额。之后,李某、常某某等人通过制造虚假转账流水平账、设定较短借款周期、肆意制造违约、故意拖延造成被害人逾期,在被害人无力偿还高倍本息的情况下,安排人员持高倍借条采取上门滋扰、电话骚扰、言语威胁、喷油漆、堵锁眼等“软暴力”手段催讨非法债务,以达到非法侵财的目的。李某、常某某等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管理秩序,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实施诈骗41起、敲诈勒索3起、寻衅滋事19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常某某等恶势力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以各种“软暴力”手段讨债,扰乱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分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为使庭审顺利进行,合议庭组织控辩双方召开庭前会议,在庭审过程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组织进行法庭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定罪、量刑、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整个庭审历时9个多小时,本案因被告人多,案情复杂,将择期宣判。

编辑 张大为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滁州市南谯区法院消息,2021年12月14日,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李某、常某某等13名被告人出庭受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李某、常某某招录林某、邵某、葛某等人,先后在滁州、南京两地成立小贷公司,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安排业务员在网上发布无抵押、低息贷款等虚假信息,吸引被害人前来贷款,以“行业规矩”、按期还款只需付实际借款金额等为幌子,骗取被害人出具高倍借条,签订借款协议、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填写保证书等,安排人员上门“家访”,扣除“砍头息”、“上门费”、“保证金”、“逾期费”等费用后,实际支付给被害人较少金额。之后,李某、常某某等人通过制造虚假转账流水平账、设定较短借款周期、肆意制造违约、故意拖延造成被害人逾期,在被害人无力偿还高倍本息的情况下,安排人员持高倍借条采取上门滋扰、电话骚扰、言语威胁、喷油漆、堵锁眼等“软暴力”手段催讨非法债务,以达到非法侵财的目的。李某、常某某等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管理秩序,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实施诈骗41起、敲诈勒索3起、寻衅滋事19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常某某等恶势力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以各种“软暴力”手段讨债,扰乱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分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为使庭审顺利进行,合议庭组织控辩双方召开庭前会议,在庭审过程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组织进行法庭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定罪、量刑、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整个庭审历时9个多小时,本案因被告人多,案情复杂,将择期宣判。

编辑 张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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