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六安检察消息,近日,由六安市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余某某、江某某涉嫌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一案,由六安市金寨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2021年2月,金寨县公安局燕子河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余某某、江某某等人使用弹弓等工具猎捕一只野鸡。民警随即前往查看,在余某某家中发现疑似野鸡死体。后经查明,被告人余某某伙同被告人江某某先后四次到金寨县燕子河镇某山场使用弹弓和钢珠猎捕三只疑似野鸡。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三只疑似野鸡均为勺鸡,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金寨县林业局评估核定,勺鸡基准价值标准为每只1000元。
六安市金寨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余某某犯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被告人江某某犯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三、扣押在案的五只野生动物死体,音响、弹弓、摩托车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检察官提醒,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提醒广大群众,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系生态系统平衡的重要环节,捕杀野生动物会造成物种数量减少,使生态系统遭到破坏,导致环境恶化、气候异常,最终危及人类的生产与发展。因此,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在此呼吁,希望每一位公民能够认真学习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做到不滥捕滥杀野生动物,与大自然和谐相处。
编辑 张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