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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看!安徽公布律师与法官、检察官接触交往负面清单

©原创 2021-11-17 20:44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安徽省司法厅网消息:近日,安徽省司法厅印发《律师与法官检察官接触交往负面清单》。具体如下:

律师与法官检察官接触交往负面清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构筑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不正当交往的防火墙,营造我省律师行业公平健康的执业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1﹞60号)等规定,制定本清单。

一、禁止不正当接触

1.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不得违反规定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与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接触。

2.不得为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与案件辩护、代理律师私下会见牵线搭桥。

3.不得向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请托说情,向法官、检察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打探办案机关内部对案件的办理意见,打听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4.不得邀请法官、检察官为案件出具与案件有关的各类专家意见。

5.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法官、检察官为其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

二、禁止利益输送

6.不得向法官、检察官行贿、许诺提供利益、介绍贿赂;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向法官、检察官行贿。

7.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支付案件介绍费或其他利益。

8.不得借礼尚往来、婚丧嫁娶等向法官、检察官赠送礼金、礼品、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9.不得向法官、检察官提供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10.不得向法官、检察官提供旅游、娱乐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的安排。

11.不得与法官、检察官以合作、合资、代持等方式,经商办企业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12.不得安排或接受法官、检察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律师事务所担任“隐名合伙人”,违规支付薪酬。

13.不得以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名义向法官、检察官输送相关利益。

三、禁止违规从业

14.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从事律师的人员,在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任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除外)。

15.因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在其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辖地区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等,不得以律师身份从事与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相关的有偿法律服务活动。

16.被开除公职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不得在律师事务所从事任何工作。

四、禁止不正当宣传

17.不得向当事人明示或暗示与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有特殊的关系。

18.不得以对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或者诋毁法官、检察官等方式,影响案件办理。

严禁律师事务所从事本清单相关的不正当行为。律师事务所默认、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从事本清单所列行为的,同时对律师事务所作出处罚处分。

编辑  许大鹏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安徽省司法厅网消息:近日,安徽省司法厅印发《律师与法官检察官接触交往负面清单》。具体如下:

律师与法官检察官接触交往负面清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构筑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不正当交往的防火墙,营造我省律师行业公平健康的执业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1﹞60号)等规定,制定本清单。

一、禁止不正当接触

1.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不得违反规定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与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接触。

2.不得为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与案件辩护、代理律师私下会见牵线搭桥。

3.不得向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请托说情,向法官、检察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打探办案机关内部对案件的办理意见,打听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4.不得邀请法官、检察官为案件出具与案件有关的各类专家意见。

5.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法官、检察官为其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

二、禁止利益输送

6.不得向法官、检察官行贿、许诺提供利益、介绍贿赂;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向法官、检察官行贿。

7.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支付案件介绍费或其他利益。

8.不得借礼尚往来、婚丧嫁娶等向法官、检察官赠送礼金、礼品、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9.不得向法官、检察官提供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10.不得向法官、检察官提供旅游、娱乐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的安排。

11.不得与法官、检察官以合作、合资、代持等方式,经商办企业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12.不得安排或接受法官、检察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律师事务所担任“隐名合伙人”,违规支付薪酬。

13.不得以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名义向法官、检察官输送相关利益。

三、禁止违规从业

14.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从事律师的人员,在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任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除外)。

15.因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在其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辖地区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等,不得以律师身份从事与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相关的有偿法律服务活动。

16.被开除公职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不得在律师事务所从事任何工作。

四、禁止不正当宣传

17.不得向当事人明示或暗示与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有特殊的关系。

18.不得以对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或者诋毁法官、检察官等方式,影响案件办理。

严禁律师事务所从事本清单相关的不正当行为。律师事务所默认、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从事本清单所列行为的,同时对律师事务所作出处罚处分。

编辑  许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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