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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两人获刑

©原创 2021-11-12 15:33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雨山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 近日,雨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万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朱某所退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及被告人万某所退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元依法予以追缴。对暂扣朱某持有的银色“小米”牌手机1部,银行卡4张和万某持有的粉色“vivo”牌手机1部,银行卡4张,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该判决已于11月1日生效。

2021年4月,被告人朱某在互联网上浏览赚“快钱”信息,后多次充当电信诈骗犯罪团伙与提供银行卡人员的“中介”,帮助提供接送、住宿、购买机票等事宜。期间,被告人万某在网络上得知用实名认证的银行卡帮助他人支付结算可以赚“快钱”,即通过“蝙蝠”聊天软件与朱某取得联系,二人约定万某每提供一张银行卡可获得好处费人民币700元。同年4月22日,万某携带自己实名持有的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由朱某为其购买从南京前往长沙的机票并接待其入住宾馆,后万某乘出租车前往湖南省新化县指定地点,并在朱某帮助下联系电信诈骗犯罪团伙,于次日帮助其“走账”,过程中万某又实名注册办理一张新网银行卡帮助他人实施犯罪。

上述银行卡交易中,万某从朱某处获得好处费人民币1400元,朱某帮助接待万某等人获利人民币900元。经查,万某使用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国银行卡、新网银行卡,帮助他人非法转账交易流水共计人民币2642996.32元。2021年5月24日11时,福州铁路公安处建瓯西车站派出所民警在建瓯西站站前广场查获网上在逃人员朱某,马鞍山市公安局向山派出所民警于同年5月26日16时许将朱某从福州铁路公安局带回该所;2021年5月19日11时许,来安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来安县新安镇万某家中将其抓获,并于当日11时许将万某传唤至该局进行讯问,马鞍山市公安局向山派出所民警于当日17时30分将万某从来安县公安局带回该所,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万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王翠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雨山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 近日,雨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万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朱某所退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及被告人万某所退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元依法予以追缴。对暂扣朱某持有的银色“小米”牌手机1部,银行卡4张和万某持有的粉色“vivo”牌手机1部,银行卡4张,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该判决已于11月1日生效。

2021年4月,被告人朱某在互联网上浏览赚“快钱”信息,后多次充当电信诈骗犯罪团伙与提供银行卡人员的“中介”,帮助提供接送、住宿、购买机票等事宜。期间,被告人万某在网络上得知用实名认证的银行卡帮助他人支付结算可以赚“快钱”,即通过“蝙蝠”聊天软件与朱某取得联系,二人约定万某每提供一张银行卡可获得好处费人民币700元。同年4月22日,万某携带自己实名持有的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由朱某为其购买从南京前往长沙的机票并接待其入住宾馆,后万某乘出租车前往湖南省新化县指定地点,并在朱某帮助下联系电信诈骗犯罪团伙,于次日帮助其“走账”,过程中万某又实名注册办理一张新网银行卡帮助他人实施犯罪。

上述银行卡交易中,万某从朱某处获得好处费人民币1400元,朱某帮助接待万某等人获利人民币900元。经查,万某使用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国银行卡、新网银行卡,帮助他人非法转账交易流水共计人民币2642996.32元。2021年5月24日11时,福州铁路公安处建瓯西车站派出所民警在建瓯西站站前广场查获网上在逃人员朱某,马鞍山市公安局向山派出所民警于同年5月26日16时许将朱某从福州铁路公安局带回该所;2021年5月19日11时许,来安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来安县新安镇万某家中将其抓获,并于当日11时许将万某传唤至该局进行讯问,马鞍山市公安局向山派出所民警于当日17时30分将万某从来安县公安局带回该所,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万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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