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亳州中院消息,安徽某广告传媒公司和某小区的物业公司签定合作协议,在小区内安装电动车充电设备并提供相关服务,结果充电设备在双方合作期内被拆除。近日,亳州中院判决物业公司因未尽到监管设备责任赔偿广告传媒公司损失96000元。11月8日上午,该广告传媒公司负责人为亳州中院民二庭法官送来一面锦旗,向法官公正办案致谢。
2017年3月份,安徽某广告传媒公司与一小区的物业公司签订《充电桩合作协议》,约定在小区提供电动车充电设备、安装、充值卡及后期维护服务,物业公司提供安装充电桩的场地或者车棚、主电源、日常管理服务及提供充值卡的充值服务,合作时间从2017年3月5日至2018年6月30日。
根据协议,甲方提供安装设备智能电动车充电管理站,并负责维护保养。物业公司有责任监管设备,如设备被损坏由其赔偿,其也不得允许其它公司个人在小区内安装充电设备。
在双方合作期限内,充电设备被拆除,广告传媒公司主张物业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物业公司有责任监管设备,如设备无故被损坏由其赔偿,故物业公司应按协议约定赔偿广告公司损失,最终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广告传媒公司损失96000元。
编辑: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