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安徽省滁州中院微信公众号消息 近日,天长市人民法院对刘某等22名被告人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一案公开宣判,主犯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其余2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到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案情回顾:2020年4月,黄某、许某等人(已另案处理)在武汉市成立以沫电子商务公司,从事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并发展代理公司,通过提供诈骗话术、培训诈骗方法、提供微店等服务,从代理公司诈骗金额中抽取提成。
2020年7月,刘某成立湖北盛世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以沫电子商务公司缴纳6万元,获得专人培训、技术指导、直播平台等服务。刘某公司通过熟人介绍或网聘方式,聘用了主播、微店商城经理、直播平台经理和业务员,向他们发放诈骗话术单,并教授业务员如何在网络社交平台与陌生男性结识,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过生日互送礼物为由,索要地址,向被害人寄来低价假名牌钱包、皮带、手表等物品,再诱骗被害人在微店下单购买女包、化妆品等回赠“女主播”。女主播再用想辞职、与其他主播直播打赏PK要胜三场、赔付高额违约金等虚假理由,邀请被害人在某直播平台充值、打赏。经核实,直至案发,该公司在微店商城交易260笔,金额为36.9万余元,在直播平台充值300笔,金额为20.2万余元,总计57.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等22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技术手段,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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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