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在路边捡到银行卡,又恰巧试出了取款密码,这笔“天降横财”你敢用吗?近日,太湖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余某某因捡到他人银行卡并在ATM机取现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21年3月,被告人余某某在太湖县弥陀镇农村商业银行ATM取款机附近捡到一张社保银行卡,并通过社保银行卡上的身份信息发现该卡系其村里五保户黄某某所有。余某某随即在ATM机上试出了该社保银行卡密码,发现该卡余额约两万多元。随后余某某将该卡带回家中欲过段时间将钱取出据为己有。同年4至5月间,余某某六次持该卡到银行ATM取款机取现共计24800元,并将其中20000元以定期的形式存于银行。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余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多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庭审中,余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当庭认罪悔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还了全部违法所得,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蒋六乔
编辑 张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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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社会上一些群众可能对信用卡诈骗罪的认识存在一定的误区,《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我们日常使用的银行借记卡属于刑法规定的“信用卡”。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如果捡到他人的银行卡,应该及时归还失主或者交给银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切勿因一时贪念而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