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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长买短”高速逃费21次 一货车车主获刑2年半

©原创 2021-08-20 18:01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记者近日从怀宁县人民法院获悉,货车车主李某从去年1月至8月间,采取跑长买短的方式,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21次,被该法院以诈骗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违法所得9.57万元发还高速公路运营单位。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20年1月4日至8月3日期间,雇请他人驾驶货车在云南省至安徽省及周边省市之间的高速公路从事长途运输。1月4日,李某雇请驾驶员邢某驾驶货车第一次从云南省文山市文山西收费站领取高速公路通行卡上高速,1月6日在安徽省合肥市双墩收费站下高速,未将该卡交于收费站收费员,从而截留一张云南入口的高速公路通行卡,应付高速通行费5143元,实缴金额1512元,逃费金额3631元。

1月8日,李某雇请邢某第二次驾驶货车从合肥市庐江南收费站领取高速公路通行卡上高速,1月10日到云南省玉溪市甘庄收费站下高速时,使用第一次在云南领取的高速公路通行卡付费,应付高速通行费5837元,实缴金额1124元,逃费金额4713元。屡尝甜头的李某在之后的7个月内,以跑长买短方式逃缴高速通行费,共作案21起(未遂一起),逃费金额共计9.57万余元。后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退还犯罪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跑长买短方式骗取高速公路通行费,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退赔等情况,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宁宣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刘旸

编辑:陶娜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记者近日从怀宁县人民法院获悉,货车车主李某从去年1月至8月间,采取跑长买短的方式,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21次,被该法院以诈骗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违法所得9.57万元发还高速公路运营单位。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20年1月4日至8月3日期间,雇请他人驾驶货车在云南省至安徽省及周边省市之间的高速公路从事长途运输。1月4日,李某雇请驾驶员邢某驾驶货车第一次从云南省文山市文山西收费站领取高速公路通行卡上高速,1月6日在安徽省合肥市双墩收费站下高速,未将该卡交于收费站收费员,从而截留一张云南入口的高速公路通行卡,应付高速通行费5143元,实缴金额1512元,逃费金额3631元。

1月8日,李某雇请邢某第二次驾驶货车从合肥市庐江南收费站领取高速公路通行卡上高速,1月10日到云南省玉溪市甘庄收费站下高速时,使用第一次在云南领取的高速公路通行卡付费,应付高速通行费5837元,实缴金额1124元,逃费金额4713元。屡尝甜头的李某在之后的7个月内,以跑长买短方式逃缴高速通行费,共作案21起(未遂一起),逃费金额共计9.57万余元。后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退还犯罪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跑长买短方式骗取高速公路通行费,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退赔等情况,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宁宣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刘旸

编辑: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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