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7月14日,因六安市霍邱县某米业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霍邱县人民法院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江处以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7月15日下午了解到,张某以自己经营的霍邱某米业公司短缺资金为由,多次向庞某借款合计13万元。在多次催款未果后,庞某选择了向霍邱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后,法院依法判决张某、霍邱某米业公司共同偿还庞某13万元及利息。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向张某、霍邱某米业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是,张某却称自己经营的米厂因为疫情原因早已经停产,暂无力偿还这笔借款。
执行法官查明,霍邱某米业公司是经营粮食收购、大米加工销售的公司法人,张某是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在2018年4月8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张某变更为张某的儿子张某江。
7月14日下午,执行法官通过多方调查后查询到了张某江的行踪,并成功将其拘传到法院。
在法院,面对执行法官的询问,张某江充耳不闻,百般抵赖,一直辩称此事都是自己父亲所为,与自己无关。鉴于此种情况,法院果断亮剑,执行法官当场宣布了拘留决定书。
当天晚上11时许,在核酸检测及入所体检手续完成后,张某江被依法送入霍邱县拘留所。
刘帅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窦祖军
编辑 许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