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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形公司“中外权威专家”团队子虚乌有 安徽公布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原创 2021-07-13 17:03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安徽市监局网站消息  2021年4月以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安徽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针对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依法查办了一批重大案件,其中我省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生产销售假冒白酒案、铜陵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葛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市场监管总局作为“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截至6月底,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共查办案件2.55万件,涉案货值6736万元,罚没款1.89亿元。为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实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效果,现公布安徽省民生领域查办案件“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1.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等人涉嫌销售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1年3月2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王某等人涉嫌销售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举报人提供的53度贵州茅台酒为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售者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快递公司等提供的相关数据,涉案人王某共代收此类货款547494元。因案情重大,涉嫌犯罪,池州市市场监管局商请池州市公安局提前介入该案。3月22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会同公安干警溯源至湖北武汉某快递公司进行调查,在当地有关部门配合下,经过秘密蹲守,于3月25日一举查获1418瓶涉嫌假冒53度飞天贵州茅台酒,涉案货值213.5万元,现场负责人何某无法说明合法来源。

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因涉案货值较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规定,该局于3月25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已取得重大进展,公安机关共查实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涉案货值超过2500万元,抓获12名涉嫌制假售假人员。

2.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谢某未履行进口冷链食品报备和集中监管规定的食品案

2021年5月7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对谢某未履行进口冷链食品报备和集中监管规定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4月,当事人从南京采购进口冷链食品54箱(879.92公斤),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齐全。当事人采购上述进口冷链食品时,未按照马鞍山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关于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运行管理公告》要求,执行提前报备制度、实行集中监管仓统一处置,也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冷链物流卫生规范》(GB 31605-2020)“3.6当食品冷链物流关系到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及时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处置措施,…防止与冷链物流相关的人员、环境和食品受到污染”的要求。涉案货值金额16167.6元。

在新冠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谢某未履行进口冷链食品提前报备和集中监管仓统一管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该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进口冷链食品54箱(879.92公斤);2.罚款80838元。

3.铜陵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涉嫌销售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的食品案

2021年3月29日,铜陵市市场监管局对张某涉嫌销售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的巧克力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该批SOS燃脂减肥“巧克力”是朱某和同事吴某一起在某平台拼单购买,使用吴某的账号下单,并用电子支付的方式,一袋25粒,共计108.6元。通过吴某提供的购买信息,该批巧克力的实际经营者为张某在拼多多平台注册的店铺。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0年发布《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国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规定,西布曲明是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物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张某的行为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4月20日,该局将此案依法移送铜陵市公安局。4月21日,铜陵市公安局与该局成立联合专案组进行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4.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涉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冷冻食品案

2021年5月9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对李某涉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冷冻食品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李某从郑州购进55件巴西急冻牛后腱,已销售45件1320公斤,合计74293元;库存10件288.7公斤,价值16253.81元。货值总金额90546.81元。上述冻品均无检验检疫证明和核酸检测合格证明。

当事人购进无检验检疫、无核酸检测合格证明等手续的进口冷冻肉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构成经营未经检疫肉类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金额较大,情节严重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该局于5月27日将该案移送太和县公安局。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5.桐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周某违法销售冷链食品案

2021年1月11日,桐城市市场监管局对周某违法销售冷链食品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0年7月至9月从不明身份的流动摊贩处收购猪肚、猪耳共计400公斤,自行清洗后用塑料编织袋分包、冷冻。另当事人自行拆除3件进口冷冻鸡脚的外包装箱,重新进行包装、销售。

当事人未按照安庆市发布的《关于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运行管理公告》要求,执行提前报备制度并实行集中监管仓统一处置。当事人涉嫌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肉类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755元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139.6公斤;3.罚款376488元;4.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6.霍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越民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食品案

2021年1月13日,霍邱县市场监管局对越民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2021年1月9日,受平邑县某企业委托开始使用“平邑县宏达食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厂名、厂址加工生产冷冻猪肉制品。当事人生产的冷冻猪肉制品外包装及合格证上未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涉案货值金额28915元,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查封。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八)生产许可证编号;”等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依法给予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3360.7公斤;2、罚款160000元。

7.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夏某生产销售假冒白酒案

2021年5月6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成功捣毁一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窝点,同时牵出该案下线销售侵权白酒案中案。经查,嫌疑人夏某通过购买用于造假的工具,同时大量回收用于造假的空瓶、瓶盖、瓶座、铆钉和手提袋,使用低端原料酒以次充好制售系列侵权白酒,并通过2家超市进行线下销售。根据涉案嫌疑人供述,并综合前期掌握的线索,执法人员对夏某的销售下线超市开展突击检查,在仓库现场查获包括贵州茅台、五粮液、剑南春、洋河和口子窖等系列侵权白酒计737瓶。当事人主动交代侵权假酒的部分流向,涉案金额达15万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侵权假酒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该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办理。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当事人夏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8.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芜湖伊莱美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2021年4月,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对伊莱美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涉法发布嫌违医疗广告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发布的互联网医疗广告未经审查,通过代理商分别在UC、360和百度上进行发布推广。该公司在互联网医疗广告中将12人照片标注为 “中外权威专家”,其中所谓外籍“专家”只在开业时出现,其后并未坐诊,且当事人对12人“权威”一说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第四十六条规定。该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84026.37元。

9.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使用未经检验、报废钢瓶、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无厂名厂址的瓶装液化气案

2020年10月28日,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张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瓶装液化气的销售活动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事瓶装液化气销售活动未办理营业执照,且销售的部分瓶装液化气使用未经检验和已报废钢瓶。当事人自行给瓶装液化气套上封套,冒充合法企业充装液化气,其中部分销往农村地区的瓶装液化气无封套、无厂名厂址。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和报废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瓶装液化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和报废的特种设备,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8590元;3.罚款250000元。

10.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陶某销售掺杂、掺假液化石油气案

2021年1月28日,阜南县市场监管局对陶某涉嫌销售掺杂、掺假液化石油气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无营业执照和燃气经营许可证,自2020年5月起,从河南省淮滨县某液化气站购回液化石油气进行销售,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28日其经营的液化石油气均含有二甲醚。2021年2月5日,该局委托国家煤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安徽)对当事人及其客户张某购买经营的液化石油气进行现场抽样检验,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掺杂、掺假产品的行为,构成对消费者的欺骗,扰乱了正常市场经济秩序,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甚至会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之规定,陶某销售掺杂、掺假产品,且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该局将此案移送阜南县公安局办理。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1.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蒋某涉嫌生产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1年2月1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蒋某涉嫌生产、销售假冒嘉实多、美孚等品牌机油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所售标称美孚、嘉实多、壳牌的机油是从合肥市一不明身份人处购进,制作包装材料从广东省一林姓男子处购进,商品通过微信下单,部分微信转账付款,部分货到付款,通过物流发货,票据微信拍照发送,但均无法提供经销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上述商品经商标权利人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嘉实多有限公司、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分别确认,均系假冒机油,侵犯了上述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实,当事人共购进及自行生产侵权假冒商品违法销售经营额86745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立案追诉标准,2021年2月1日,该局依法将案件移送至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唐恒钢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安徽市监局网站消息  2021年4月以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安徽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针对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依法查办了一批重大案件,其中我省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生产销售假冒白酒案、铜陵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葛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市场监管总局作为“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截至6月底,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共查办案件2.55万件,涉案货值6736万元,罚没款1.89亿元。为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实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效果,现公布安徽省民生领域查办案件“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1.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等人涉嫌销售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1年3月2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王某等人涉嫌销售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举报人提供的53度贵州茅台酒为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售者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快递公司等提供的相关数据,涉案人王某共代收此类货款547494元。因案情重大,涉嫌犯罪,池州市市场监管局商请池州市公安局提前介入该案。3月22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会同公安干警溯源至湖北武汉某快递公司进行调查,在当地有关部门配合下,经过秘密蹲守,于3月25日一举查获1418瓶涉嫌假冒53度飞天贵州茅台酒,涉案货值213.5万元,现场负责人何某无法说明合法来源。

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因涉案货值较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规定,该局于3月25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已取得重大进展,公安机关共查实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涉案货值超过2500万元,抓获12名涉嫌制假售假人员。

2.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谢某未履行进口冷链食品报备和集中监管规定的食品案

2021年5月7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对谢某未履行进口冷链食品报备和集中监管规定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4月,当事人从南京采购进口冷链食品54箱(879.92公斤),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齐全。当事人采购上述进口冷链食品时,未按照马鞍山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关于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运行管理公告》要求,执行提前报备制度、实行集中监管仓统一处置,也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冷链物流卫生规范》(GB 31605-2020)“3.6当食品冷链物流关系到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及时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处置措施,…防止与冷链物流相关的人员、环境和食品受到污染”的要求。涉案货值金额16167.6元。

在新冠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谢某未履行进口冷链食品提前报备和集中监管仓统一管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该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进口冷链食品54箱(879.92公斤);2.罚款80838元。

3.铜陵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涉嫌销售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的食品案

2021年3月29日,铜陵市市场监管局对张某涉嫌销售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的巧克力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该批SOS燃脂减肥“巧克力”是朱某和同事吴某一起在某平台拼单购买,使用吴某的账号下单,并用电子支付的方式,一袋25粒,共计108.6元。通过吴某提供的购买信息,该批巧克力的实际经营者为张某在拼多多平台注册的店铺。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0年发布《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国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规定,西布曲明是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物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张某的行为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4月20日,该局将此案依法移送铜陵市公安局。4月21日,铜陵市公安局与该局成立联合专案组进行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4.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涉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冷冻食品案

2021年5月9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对李某涉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冷冻食品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李某从郑州购进55件巴西急冻牛后腱,已销售45件1320公斤,合计74293元;库存10件288.7公斤,价值16253.81元。货值总金额90546.81元。上述冻品均无检验检疫证明和核酸检测合格证明。

当事人购进无检验检疫、无核酸检测合格证明等手续的进口冷冻肉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构成经营未经检疫肉类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金额较大,情节严重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该局于5月27日将该案移送太和县公安局。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5.桐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周某违法销售冷链食品案

2021年1月11日,桐城市市场监管局对周某违法销售冷链食品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0年7月至9月从不明身份的流动摊贩处收购猪肚、猪耳共计400公斤,自行清洗后用塑料编织袋分包、冷冻。另当事人自行拆除3件进口冷冻鸡脚的外包装箱,重新进行包装、销售。

当事人未按照安庆市发布的《关于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运行管理公告》要求,执行提前报备制度并实行集中监管仓统一处置。当事人涉嫌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肉类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755元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139.6公斤;3.罚款376488元;4.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6.霍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越民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食品案

2021年1月13日,霍邱县市场监管局对越民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2021年1月9日,受平邑县某企业委托开始使用“平邑县宏达食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厂名、厂址加工生产冷冻猪肉制品。当事人生产的冷冻猪肉制品外包装及合格证上未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涉案货值金额28915元,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查封。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八)生产许可证编号;”等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依法给予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3360.7公斤;2、罚款160000元。

7.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夏某生产销售假冒白酒案

2021年5月6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成功捣毁一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窝点,同时牵出该案下线销售侵权白酒案中案。经查,嫌疑人夏某通过购买用于造假的工具,同时大量回收用于造假的空瓶、瓶盖、瓶座、铆钉和手提袋,使用低端原料酒以次充好制售系列侵权白酒,并通过2家超市进行线下销售。根据涉案嫌疑人供述,并综合前期掌握的线索,执法人员对夏某的销售下线超市开展突击检查,在仓库现场查获包括贵州茅台、五粮液、剑南春、洋河和口子窖等系列侵权白酒计737瓶。当事人主动交代侵权假酒的部分流向,涉案金额达15万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侵权假酒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该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办理。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当事人夏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8.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芜湖伊莱美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2021年4月,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对伊莱美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涉法发布嫌违医疗广告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发布的互联网医疗广告未经审查,通过代理商分别在UC、360和百度上进行发布推广。该公司在互联网医疗广告中将12人照片标注为 “中外权威专家”,其中所谓外籍“专家”只在开业时出现,其后并未坐诊,且当事人对12人“权威”一说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第四十六条规定。该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84026.37元。

9.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使用未经检验、报废钢瓶、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无厂名厂址的瓶装液化气案

2020年10月28日,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张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瓶装液化气的销售活动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事瓶装液化气销售活动未办理营业执照,且销售的部分瓶装液化气使用未经检验和已报废钢瓶。当事人自行给瓶装液化气套上封套,冒充合法企业充装液化气,其中部分销往农村地区的瓶装液化气无封套、无厂名厂址。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和报废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瓶装液化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和报废的特种设备,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8590元;3.罚款250000元。

10.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陶某销售掺杂、掺假液化石油气案

2021年1月28日,阜南县市场监管局对陶某涉嫌销售掺杂、掺假液化石油气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无营业执照和燃气经营许可证,自2020年5月起,从河南省淮滨县某液化气站购回液化石油气进行销售,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28日其经营的液化石油气均含有二甲醚。2021年2月5日,该局委托国家煤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安徽)对当事人及其客户张某购买经营的液化石油气进行现场抽样检验,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掺杂、掺假产品的行为,构成对消费者的欺骗,扰乱了正常市场经济秩序,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甚至会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之规定,陶某销售掺杂、掺假产品,且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该局将此案移送阜南县公安局办理。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1.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蒋某涉嫌生产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1年2月1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蒋某涉嫌生产、销售假冒嘉实多、美孚等品牌机油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所售标称美孚、嘉实多、壳牌的机油是从合肥市一不明身份人处购进,制作包装材料从广东省一林姓男子处购进,商品通过微信下单,部分微信转账付款,部分货到付款,通过物流发货,票据微信拍照发送,但均无法提供经销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上述商品经商标权利人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嘉实多有限公司、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分别确认,均系假冒机油,侵犯了上述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实,当事人共购进及自行生产侵权假冒商品违法销售经营额86745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立案追诉标准,2021年2月1日,该局依法将案件移送至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唐恒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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