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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学员驾考携带作弊器材 还没开考就被监考民警识破

©原创 2021-06-29 22:42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浙江人傅某甲在宣城报名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因驾考科目一理论考试无法通过,被告人杨某某商量以作弊方式帮助傅某甲,成功后获得6000元费用。随后,被告人杨某某又联系被告人壮某某提供作弊器材,并让被告人金某某送傅某甲去考场。然而,在考试现场傅某甲在递交考试材料时,被监考民警发现身上有作弊器材而案发。近日,记者从中国检察网获悉,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三名被告人已被郎溪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下旬,浙江省温岭市人傅某甲在宣城报名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因科目一理论考试无法通过,遂通过驾校培训人员的介绍认识了被告人杨某某。双方商量,杨某某以作弊方式帮助傅某甲在郎溪县车管所考场通过科目一理论考试后,傅某甲支付其人民币6000元。后杨某某联系被告人壮某某提供作弊器材,并商量好学员通过科目一考试后杨某某支付壮某某人民币3000元。同时,杨某某因没有时间送傅某甲去考场,遂又联系被告人金某某,让金某某将傅某甲送至考场,考试结束后从傅某甲处拿到商议好的6000元,并承诺从中支付金某某人民币1000余元。2020年6月29日上午,壮某某携带作弊器材来到郎溪。在郎溪县建平镇亚太小区,壮某某、金某某和傅某甲乘坐金某某叫来的车辆去县车管所参加考试,壮某某在车上帮傅某甲安装好作弊器材,但因上午人多,未能参加考试。下午,壮某某继续帮傅某甲安装好微型摄像机、接收器、无线耳机等作弊器材,由金某某送其去考场参加考试。但傅某甲在递交考试证件时被监考民警发现身上有作弊器材而案发。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6月29日主动向郎溪警方投案;壮某某于2020年12月3日在南京市高淳区家中被警方抓获归案;金某某于2021年1月26日在郎溪县境内被警方抓获归案。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郎溪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金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壮某某在他人组织考试作弊过程中提供作弊器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壮某某、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壮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三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上述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壮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并与前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三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编辑  张大为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浙江人傅某甲在宣城报名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因驾考科目一理论考试无法通过,被告人杨某某商量以作弊方式帮助傅某甲,成功后获得6000元费用。随后,被告人杨某某又联系被告人壮某某提供作弊器材,并让被告人金某某送傅某甲去考场。然而,在考试现场傅某甲在递交考试材料时,被监考民警发现身上有作弊器材而案发。近日,记者从中国检察网获悉,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三名被告人已被郎溪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下旬,浙江省温岭市人傅某甲在宣城报名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因科目一理论考试无法通过,遂通过驾校培训人员的介绍认识了被告人杨某某。双方商量,杨某某以作弊方式帮助傅某甲在郎溪县车管所考场通过科目一理论考试后,傅某甲支付其人民币6000元。后杨某某联系被告人壮某某提供作弊器材,并商量好学员通过科目一考试后杨某某支付壮某某人民币3000元。同时,杨某某因没有时间送傅某甲去考场,遂又联系被告人金某某,让金某某将傅某甲送至考场,考试结束后从傅某甲处拿到商议好的6000元,并承诺从中支付金某某人民币1000余元。2020年6月29日上午,壮某某携带作弊器材来到郎溪。在郎溪县建平镇亚太小区,壮某某、金某某和傅某甲乘坐金某某叫来的车辆去县车管所参加考试,壮某某在车上帮傅某甲安装好作弊器材,但因上午人多,未能参加考试。下午,壮某某继续帮傅某甲安装好微型摄像机、接收器、无线耳机等作弊器材,由金某某送其去考场参加考试。但傅某甲在递交考试证件时被监考民警发现身上有作弊器材而案发。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6月29日主动向郎溪警方投案;壮某某于2020年12月3日在南京市高淳区家中被警方抓获归案;金某某于2021年1月26日在郎溪县境内被警方抓获归案。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郎溪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金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壮某某在他人组织考试作弊过程中提供作弊器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壮某某、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壮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三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上述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壮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并与前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三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编辑  张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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