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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水库嬉水溺亡家长状告三方 定远法院:无过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创 2021-06-24 19:38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定远法院消息,张某、李某和王某都是定远县某中学八年级同班同学。2020年“五一假期”的第二天,三人相约到张某家玩,在张某家吃过午饭后,因为在家呆着无聊,便商量着到坝上玩玩。骑电动车到坝埂上后,他们发现坝东边闸门房边,有一条用绿色电线拴着的小船,张某说:“我划过船,我带你们划两圈”,于是,三个男孩子不顾“水深危险 禁止游泳”警示标志牌,从附近找了一块尖尖的砖头,轮流砸断了拴船的绿色电线准备划船游乐。

张某和王某先上了船,还在岸边的李某发现船上没有浆,无法自由划动,眼看着船开始漂离岸边,李某便顺着坝埂找到了一节小树条。此时,船已经漂离岸边约七、八米远,李某扔了几次,在船上的张某和王某都没有接到树条。“我下船游回去。”张某害怕自己和王某越漂越远,着急的他脱下短袖T恤和长裤就下了水,在水中沉浮了几次后,张某完全沉下去了。还在岸边努力向船上扔小树条的李某眼看着张某沉了下去,就立即脱衣服要去救,“你不会水,你赶快去喊张某的父母!”看出李某意图的王某向他大喊,但李某没有理会王某的阻挠,跳下水后没一会也沉了下去。王某见状,就在小船上抓着水草使船缓慢移动,大约20分钟后,船驶到岸边,王某赶紧骑着电动车到张某家喊人求救。但因落水时间过长,张某和李某二人均溺水死亡。

据悉,2020年4月30日,放假前一天,三名学生所在的班级才进行过防溺水教育,班主任老师也将相关内容推送到了家长微信群。因为涉事水库归定远县甲镇人民政府所有,甲镇政府授权乙村管理该水库,乙村委会又将水库发包给陈某经营,事发时水库上的被绿色电线固定住的小船正系陈某所有。事发后,两名溺亡学生的家长以水库所有人、管理人和经营人未在水库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亦未对水库进行巡视而导致二人死亡,具有过错为由,将甲镇政府、乙村委会及陈某均告上了法庭。

定远法院审理后认为,涉事水库系甲镇政府所有的水利工程用地,并非经营性娱乐场所,根据收益和风险相一致的原则,甲镇政府在水库南面的树上设有“水深危险 禁止游泳”警示标志牌,应当认为其已尽到了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防范义务,在二人的溺水死亡事件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村委会是甲镇政府授权管理该水库,其行为后果由授权人承担,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陈某作为水库水面的承包经营者,无管理水库之责,陈某用绿色电线对其所有的停在水库岸边上的小船进行固定,在管理上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事件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事发时,张某和李某已年满十四周岁,具备一定的分辨是非,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在不会游泳,且有同伴王某提醒的情况下,二人仍不管不顾下到水库里,应已预见到这一行为可能导致的造成溺水死亡的后果,责任应由二人自行承担。此外,2020年4月30日,二人所在班级的班主任在班会上进行了防溺水等教育,并发送相关内容至家长微信群,出事之日为五一放假期间,二人的父母负有监护责任而监护不力,放任二人外出去水库玩耍,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学生家长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 张大为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定远法院消息,张某、李某和王某都是定远县某中学八年级同班同学。2020年“五一假期”的第二天,三人相约到张某家玩,在张某家吃过午饭后,因为在家呆着无聊,便商量着到坝上玩玩。骑电动车到坝埂上后,他们发现坝东边闸门房边,有一条用绿色电线拴着的小船,张某说:“我划过船,我带你们划两圈”,于是,三个男孩子不顾“水深危险 禁止游泳”警示标志牌,从附近找了一块尖尖的砖头,轮流砸断了拴船的绿色电线准备划船游乐。

张某和王某先上了船,还在岸边的李某发现船上没有浆,无法自由划动,眼看着船开始漂离岸边,李某便顺着坝埂找到了一节小树条。此时,船已经漂离岸边约七、八米远,李某扔了几次,在船上的张某和王某都没有接到树条。“我下船游回去。”张某害怕自己和王某越漂越远,着急的他脱下短袖T恤和长裤就下了水,在水中沉浮了几次后,张某完全沉下去了。还在岸边努力向船上扔小树条的李某眼看着张某沉了下去,就立即脱衣服要去救,“你不会水,你赶快去喊张某的父母!”看出李某意图的王某向他大喊,但李某没有理会王某的阻挠,跳下水后没一会也沉了下去。王某见状,就在小船上抓着水草使船缓慢移动,大约20分钟后,船驶到岸边,王某赶紧骑着电动车到张某家喊人求救。但因落水时间过长,张某和李某二人均溺水死亡。

据悉,2020年4月30日,放假前一天,三名学生所在的班级才进行过防溺水教育,班主任老师也将相关内容推送到了家长微信群。因为涉事水库归定远县甲镇人民政府所有,甲镇政府授权乙村管理该水库,乙村委会又将水库发包给陈某经营,事发时水库上的被绿色电线固定住的小船正系陈某所有。事发后,两名溺亡学生的家长以水库所有人、管理人和经营人未在水库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亦未对水库进行巡视而导致二人死亡,具有过错为由,将甲镇政府、乙村委会及陈某均告上了法庭。

定远法院审理后认为,涉事水库系甲镇政府所有的水利工程用地,并非经营性娱乐场所,根据收益和风险相一致的原则,甲镇政府在水库南面的树上设有“水深危险 禁止游泳”警示标志牌,应当认为其已尽到了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防范义务,在二人的溺水死亡事件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村委会是甲镇政府授权管理该水库,其行为后果由授权人承担,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陈某作为水库水面的承包经营者,无管理水库之责,陈某用绿色电线对其所有的停在水库岸边上的小船进行固定,在管理上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事件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事发时,张某和李某已年满十四周岁,具备一定的分辨是非,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在不会游泳,且有同伴王某提醒的情况下,二人仍不管不顾下到水库里,应已预见到这一行为可能导致的造成溺水死亡的后果,责任应由二人自行承担。此外,2020年4月30日,二人所在班级的班主任在班会上进行了防溺水等教育,并发送相关内容至家长微信群,出事之日为五一放假期间,二人的父母负有监护责任而监护不力,放任二人外出去水库玩耍,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学生家长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 张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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