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明知公司老板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司机王某某仍把自己和妻子的银行卡给老板使用,被用于吸纳非法资金。5月19日,旌德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犯洗钱罪一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这是旌德法院办理的首例洗钱犯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王某某进入赵某某经营的公司担任驾驶员,在明知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及妻子名下的银行卡为赵某某使用,并按照赵某某的要求开通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等电子服务渠道,由该公司用于吸纳非法资金。2017年3月至2019年2月,该公司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资金转移至王某某名下账户,金额达441万元。案发后,王某某于2021年3月22日被旌德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赵某某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仍为其提供银行账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所犯罪行、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遂作出上述判决。
汪悦磬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曹庆
编辑: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