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芜湖一男子从事路政“黄牛”活动,帮助超限超载货车逃避或减轻处罚,非法获利842700元。近日,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公布该起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王泽兵,男,1976年出生。经审理查明:芜湖市局及其所属各超限超载检测站根据相关规定及要求,逐渐加大对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查处力度。超载超限车辆在被查处后,车主通过人际关系主动联系公路局、治超站、交警队等工作人员帮忙降低处罚标准或逃避处罚。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王泽兵为非法获利,单独或伙同周某(已判决)等人,通过周某在芜湖市局工作的便利条件,以及二人通过行贿等非法手段拉拢腐蚀公路、交警等治超执法人员,帮助违法车主逃避或减轻处罚。
与此同时,被告人王泽兵等人采用从执法人员处获取治超上路执法时间、地点等具体信息,提供给有“需求”的超限超载违法车主,帮助其逃避查处,同时按照每车每月500-1000元不等的标准收取所谓“信息费”,并长期以“车队”的形式存在。为能使其“车队”有辨识度,被告人王泽兵等人先后向其“车队”发放印有特殊字样的标识牌,便于执法人员有选择性执法。通过前述手段,被告人王泽兵等人逐步在G329和G205等治超执法区域内形成一定“影响力”,通过主动宣传或车主相互介绍,不间断有车主向被告人王泽兵等人缴费,以谋求减轻或免除处罚。
现查明,被告人王泽兵自×××年从事路政“黄牛”活动以来,非法收入842700元,涉及交费车辆70余辆。被告人王泽兵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本院审理阶段,被告人王泽兵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842700元。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泽兵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5日起至2024年2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已退出的违法所得8427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