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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检察机关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原创 2021-04-25 09:36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安徽检察,4月25日@安徽检察发布6个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一合肥许某、王某侵犯著作权案

一、案件事实

自2014年5月始,被告人许某租用服务器,采用“关关采集复制软件”“爬虫软件”,未经著作权人授权,采集复制他人文字作品上传至其个人运营的网站供读者免费阅读以增加读者点击量,并通过广告联盟投放广告非法获利。为扩大规模,许某于2015年成立合肥酷啋咪网络科技公司,先后聘用编辑、技术人员十余名,架设了小小书屋、虎踞阁、263ZW等6个盗版侵权网站,复制发行他人文字作品共500万余份,吸收会员32万余名,网站总点击量约达18 亿次。仅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通过宣传易、洛米等广告联盟在其盗版网站上投放宣传广告获利即达700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系许某聘用的首名员工,其明知许某从事侵犯著作权行为,仍长期从事侵权作品复制、编辑以及工资发放、人事管理等工作。

二、诉讼过程

本案由被害单位到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报案,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于2017年12月7日对许某、王某以涉嫌侵害著作权罪立案侦查并于2018年1月12日对许某刑事拘留。2月14日,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许某。7月12日,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于11月5日提起公诉。2019年4月26日,高新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百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同年9月9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合肥赵某某等侵犯著作权案

一、案件事实

2015年以来,被告人赵某某未经取得著作权人许可,指使被告人王某扫描排版正版图书,并由被告人徐某的华东印刷厂将王某排版的书籍进行印刷、装订,同时雇用被告人王运某、王五某和王甲负责日常盗版图书的接发货,再通过物流渠道将盗版图书销往全国各地。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3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王运某、王五某和王甲共计销售盗版图书178万余册。2017年3月16日,公安机关在北京市通州区赵某某租用的2个仓库内查获盗版图书近20万册。被告人赵某某共计向被告人王某支付扫描排版费用40余万元,向被告人徐某支付印刷装订费用180余万元。

被告人周某、刘某某分别低价购入盗版图书后加价卖给被告人谢瑞。被告人谢瑞雇佣陶阳某为其管理图书打包人员及联系上家供货,雇佣陶旭某为其管理网店客服人员及管理资金,雇佣汪安某、薛某、郝智某、陶严某为其从事盗版图书打包、打单等工作,将所购买盗版图书,通过在淘宝网开设的贝塔、胜雪、韵集等图书专营店对外销售近59万册。此外,公安机关从谢瑞位于合肥的多个仓库中查货盗版图书5.5万余册,盗版光碟1.6万余张。

二、诉讼过程

该案经群众举报,合肥市肥西县公安局于2016年12月27日对本案立案侦查,并于2017年3月18日对赵某某刑事拘留。案发后,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合肥市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统一由该院办理)检察官第一时间与侦查人员取得联系,多次会同侦查人员召开案情研判会议,并提出取证意见。

4月24日,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赵某某。7月24日,合肥市肥西县公安局以赵某某等16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针对不同被告人责任划分、涉案数额等问题进行细致审查,先后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多次讯问被告人。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2月5日提起公诉,同年11月27日,高新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其余各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部分被告人上诉,2019年6月10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滁州程某、王某二人侵犯著作权案

(此案系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版权局联(2020)2号联合挂牌督办案件)

一、案件事实

2018年2月,被告人程某、王某将购买的浙江海德公司数控系统中四种芯片拆解下来送到北京中关村革新创展科技有限公司陈洪新(另案处理)处进行芯片解密,程序破解后,显示为成都鑫科瑞数控技术有限公司拥有著作权的数控程序。

被告人程某、王某继续购买空白芯片通过革新创展科技有限公司和陈洪新将破解的程序烧录复制其中,再通过购买主板、金属外壳、显示屏、电缆等零部件组装成数控系统。2018年11月,王某注册成立蚌埠华数源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两人以该公司名义在淘宝、微信等网络平台销售侵犯成都鑫科瑞数控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的数控系统。截止案发,被告人程某、王某共复制鑫科瑞数控技术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程序芯片2511份。

二、诉讼过程

本案由安徽省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王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10月6日向定远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定远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3日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滁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3日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1月29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程某、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2万元,追缴在案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查获的侵权芯片予以没收。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四合肥许某等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一、案件事实

合肥瑞雪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雪公司)于2013年1月注册成立,是一家从事墨水研制销售的企业,其前身是合肥市蜀山区瑞雪文化用品厂。期间瑞雪公司研发一款摩摩擦墨水(又称热敏可擦墨水),直至研制成功,并批量生产投放市场。

被告人许某、李某、张某先后入职合肥瑞雪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其中许某、李某负责销售工作,张某负责生产和原材料接送工作。2013年7月,瑞雪公司根据企业销售发展需要在浙江义乌银海一区二楼成立办事处,并派遣许某、李某负责墨水销售和维护客户工作。许某、李某在摩摩擦墨水的巨大利益诱惑下决定瞒着瑞雪公司自己生产摩摩擦墨水销售给客户。2014年3月底,许某、李某利用行业在宁波开展会将张某带至他们在义乌的生产窝点,告知张某他们在私自生产摩摩擦墨水的情况,并邀请张某参与,其目的是利用张某懂生产知识和能接触到摩摩擦墨水的详细流程配方的条件,张某当时未明确表态,回合肥后许某、李某再次找到张某,承诺给张某在义乌期间的20%股份,张某最终同意。张某分两次将瑞雪公司正在生产的摩摩擦墨水流程工艺配方单在瑞雪公司大门口交给许某。

2014年9月,许某,李某购置了大型摩摩擦墨水生产设备,并将生产地点从义乌转移至合肥包河区马厂里附近的一个民房,在这期同张某股份提升至25%,剩余股份由许某、李某平分。2016年7月,许某、李某两人将机器设备运至六安市京东工业园一处厂房,继续生产摩摩擦墨水销售给义乌一带客户,并聘用梁启兵为其生产,直至2017年7月案发。

经鉴定,合肥瑞雪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摩摩擦墨水配方密点不为公众知悉。许某、李某、张某生产的墨水与合肥瑞雪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墨水秘点存在物料与配比的相同。期间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共给权利人造成损失共计6573732.9元。

二、诉讼过程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李某、张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后于2019年1月13日、3月28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由于案件复杂,分别于2018年12月27日、2019年3月14日、2019年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一次。经补充侦查后,2019年6月11日本案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移送起诉,该院分别于2019年8月9日、2019年9月26日、2020年1月15日先后三次不公开开庭审理。2020年3月3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百四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百四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百八十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许某、张某提出上诉,2020年5月25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五滁州李某、华某侵犯著作权案

(本案系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挂牌督办案件)

一、案件事实

被告人李某,男,1991年3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案发前系苏州市幕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告人华某(系被告人李某之妻),女,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案发前系苏州市幕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住江苏省昆山市。

2017年7、8月份,被告人李某为获取百度联盟广告收入,在明知懒人听书网站(首页网址www.lanrents.com)所有作品均未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购入该网站,并以其个人信息在安徽省申请备案。李某购得该网站后,将该情况告知了其妻子华某,华某在明知懒人听书网站内作品均未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协同李某经营该网站。2018年2月8日,经滁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勘验,懒人听书网站内共有作品12398部。同年2月12日,北京德云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云社)认定,懒人听书网站内共679部郭德纲、岳云鹏作品未获公司授权。截至2018年4月11日李某转让该网站,该网站获得百度联盟广告收入8944.81元,扣税后实际获利7679.88元。转让网站得款10万元。

二、诉讼过程

本案由公安部、高检院、最高法分别指定滁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20年1月2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起诉至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同年3月10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2020年3月17日,经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华某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单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某、华某提出上诉, 2020年6月3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二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六宣城聂某等四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案

一、案件事实

2016年1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聂某通过手机微信与被告人陆某、徐某联系,销售假冒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白酒给二人,二人以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支付宝给付等方式,给付聂某酒款共计人民币985950元。被告人陆某、徐某将从聂某处购买的假冒“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白酒,销售给罗学敏、刘友香等人,款额合计767972元。

2019年11月21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徐某、被告人陆某共同租用的车库中及二人居住的家中,查扣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42%“海之蓝”1944瓶、42%“天之蓝”334瓶、52%“梦之蓝”M3酒22瓶、52%“梦之蓝”M6酒6瓶,上述白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货值金额合计246000元。

2019年12月1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聂某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北河村76号出租房进行搜查,现场查扣“天之蓝”12瓶;2019年12月6日,公安机关在宣城市联邦物流大市场查扣被告人聂某欲销售给被告人陆某、徐某的“海之蓝”360瓶,上述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货值金额为12760元。

2019年12月1日,公安机关对聂某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北河村76号出租房搜查时,当场查获被告人聂某、刘某已制作完毕准备装箱的第七代(水晶瓶)52%“五粮液”120瓶,上述物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货值金额128940元。

二、诉讼过程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陆某、徐某、刘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宣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宣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3日转至宣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宣城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后,承办人经审查发现,聂某先后存在销售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及销售自己制作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刘某仅帮助聂某制造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有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2020年9月3日,宣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聂某、陆某、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聂某、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做出判决,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四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五十一万至七万不等罚金,其中徐某、刘某适用缓刑。现该判决已生效。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唐恒钢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安徽检察,4月25日@安徽检察发布6个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一合肥许某、王某侵犯著作权案

一、案件事实

自2014年5月始,被告人许某租用服务器,采用“关关采集复制软件”“爬虫软件”,未经著作权人授权,采集复制他人文字作品上传至其个人运营的网站供读者免费阅读以增加读者点击量,并通过广告联盟投放广告非法获利。为扩大规模,许某于2015年成立合肥酷啋咪网络科技公司,先后聘用编辑、技术人员十余名,架设了小小书屋、虎踞阁、263ZW等6个盗版侵权网站,复制发行他人文字作品共500万余份,吸收会员32万余名,网站总点击量约达18 亿次。仅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通过宣传易、洛米等广告联盟在其盗版网站上投放宣传广告获利即达700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系许某聘用的首名员工,其明知许某从事侵犯著作权行为,仍长期从事侵权作品复制、编辑以及工资发放、人事管理等工作。

二、诉讼过程

本案由被害单位到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报案,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于2017年12月7日对许某、王某以涉嫌侵害著作权罪立案侦查并于2018年1月12日对许某刑事拘留。2月14日,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许某。7月12日,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于11月5日提起公诉。2019年4月26日,高新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百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同年9月9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合肥赵某某等侵犯著作权案

一、案件事实

2015年以来,被告人赵某某未经取得著作权人许可,指使被告人王某扫描排版正版图书,并由被告人徐某的华东印刷厂将王某排版的书籍进行印刷、装订,同时雇用被告人王运某、王五某和王甲负责日常盗版图书的接发货,再通过物流渠道将盗版图书销往全国各地。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3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王运某、王五某和王甲共计销售盗版图书178万余册。2017年3月16日,公安机关在北京市通州区赵某某租用的2个仓库内查获盗版图书近20万册。被告人赵某某共计向被告人王某支付扫描排版费用40余万元,向被告人徐某支付印刷装订费用180余万元。

被告人周某、刘某某分别低价购入盗版图书后加价卖给被告人谢瑞。被告人谢瑞雇佣陶阳某为其管理图书打包人员及联系上家供货,雇佣陶旭某为其管理网店客服人员及管理资金,雇佣汪安某、薛某、郝智某、陶严某为其从事盗版图书打包、打单等工作,将所购买盗版图书,通过在淘宝网开设的贝塔、胜雪、韵集等图书专营店对外销售近59万册。此外,公安机关从谢瑞位于合肥的多个仓库中查货盗版图书5.5万余册,盗版光碟1.6万余张。

二、诉讼过程

该案经群众举报,合肥市肥西县公安局于2016年12月27日对本案立案侦查,并于2017年3月18日对赵某某刑事拘留。案发后,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合肥市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统一由该院办理)检察官第一时间与侦查人员取得联系,多次会同侦查人员召开案情研判会议,并提出取证意见。

4月24日,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赵某某。7月24日,合肥市肥西县公安局以赵某某等16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针对不同被告人责任划分、涉案数额等问题进行细致审查,先后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多次讯问被告人。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2月5日提起公诉,同年11月27日,高新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其余各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部分被告人上诉,2019年6月10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滁州程某、王某二人侵犯著作权案

(此案系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版权局联(2020)2号联合挂牌督办案件)

一、案件事实

2018年2月,被告人程某、王某将购买的浙江海德公司数控系统中四种芯片拆解下来送到北京中关村革新创展科技有限公司陈洪新(另案处理)处进行芯片解密,程序破解后,显示为成都鑫科瑞数控技术有限公司拥有著作权的数控程序。

被告人程某、王某继续购买空白芯片通过革新创展科技有限公司和陈洪新将破解的程序烧录复制其中,再通过购买主板、金属外壳、显示屏、电缆等零部件组装成数控系统。2018年11月,王某注册成立蚌埠华数源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两人以该公司名义在淘宝、微信等网络平台销售侵犯成都鑫科瑞数控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的数控系统。截止案发,被告人程某、王某共复制鑫科瑞数控技术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程序芯片2511份。

二、诉讼过程

本案由安徽省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王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10月6日向定远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定远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3日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滁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3日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1月29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程某、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2万元,追缴在案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查获的侵权芯片予以没收。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四合肥许某等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一、案件事实

合肥瑞雪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雪公司)于2013年1月注册成立,是一家从事墨水研制销售的企业,其前身是合肥市蜀山区瑞雪文化用品厂。期间瑞雪公司研发一款摩摩擦墨水(又称热敏可擦墨水),直至研制成功,并批量生产投放市场。

被告人许某、李某、张某先后入职合肥瑞雪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其中许某、李某负责销售工作,张某负责生产和原材料接送工作。2013年7月,瑞雪公司根据企业销售发展需要在浙江义乌银海一区二楼成立办事处,并派遣许某、李某负责墨水销售和维护客户工作。许某、李某在摩摩擦墨水的巨大利益诱惑下决定瞒着瑞雪公司自己生产摩摩擦墨水销售给客户。2014年3月底,许某、李某利用行业在宁波开展会将张某带至他们在义乌的生产窝点,告知张某他们在私自生产摩摩擦墨水的情况,并邀请张某参与,其目的是利用张某懂生产知识和能接触到摩摩擦墨水的详细流程配方的条件,张某当时未明确表态,回合肥后许某、李某再次找到张某,承诺给张某在义乌期间的20%股份,张某最终同意。张某分两次将瑞雪公司正在生产的摩摩擦墨水流程工艺配方单在瑞雪公司大门口交给许某。

2014年9月,许某,李某购置了大型摩摩擦墨水生产设备,并将生产地点从义乌转移至合肥包河区马厂里附近的一个民房,在这期同张某股份提升至25%,剩余股份由许某、李某平分。2016年7月,许某、李某两人将机器设备运至六安市京东工业园一处厂房,继续生产摩摩擦墨水销售给义乌一带客户,并聘用梁启兵为其生产,直至2017年7月案发。

经鉴定,合肥瑞雪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摩摩擦墨水配方密点不为公众知悉。许某、李某、张某生产的墨水与合肥瑞雪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墨水秘点存在物料与配比的相同。期间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共给权利人造成损失共计6573732.9元。

二、诉讼过程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李某、张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后于2019年1月13日、3月28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由于案件复杂,分别于2018年12月27日、2019年3月14日、2019年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一次。经补充侦查后,2019年6月11日本案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移送起诉,该院分别于2019年8月9日、2019年9月26日、2020年1月15日先后三次不公开开庭审理。2020年3月3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百四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百四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百八十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许某、张某提出上诉,2020年5月25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五滁州李某、华某侵犯著作权案

(本案系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挂牌督办案件)

一、案件事实

被告人李某,男,1991年3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案发前系苏州市幕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告人华某(系被告人李某之妻),女,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案发前系苏州市幕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住江苏省昆山市。

2017年7、8月份,被告人李某为获取百度联盟广告收入,在明知懒人听书网站(首页网址www.lanrents.com)所有作品均未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购入该网站,并以其个人信息在安徽省申请备案。李某购得该网站后,将该情况告知了其妻子华某,华某在明知懒人听书网站内作品均未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协同李某经营该网站。2018年2月8日,经滁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勘验,懒人听书网站内共有作品12398部。同年2月12日,北京德云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云社)认定,懒人听书网站内共679部郭德纲、岳云鹏作品未获公司授权。截至2018年4月11日李某转让该网站,该网站获得百度联盟广告收入8944.81元,扣税后实际获利7679.88元。转让网站得款10万元。

二、诉讼过程

本案由公安部、高检院、最高法分别指定滁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20年1月2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起诉至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同年3月10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2020年3月17日,经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华某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单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某、华某提出上诉, 2020年6月3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二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六宣城聂某等四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案

一、案件事实

2016年1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聂某通过手机微信与被告人陆某、徐某联系,销售假冒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白酒给二人,二人以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支付宝给付等方式,给付聂某酒款共计人民币985950元。被告人陆某、徐某将从聂某处购买的假冒“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白酒,销售给罗学敏、刘友香等人,款额合计767972元。

2019年11月21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徐某、被告人陆某共同租用的车库中及二人居住的家中,查扣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42%“海之蓝”1944瓶、42%“天之蓝”334瓶、52%“梦之蓝”M3酒22瓶、52%“梦之蓝”M6酒6瓶,上述白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货值金额合计246000元。

2019年12月1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聂某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北河村76号出租房进行搜查,现场查扣“天之蓝”12瓶;2019年12月6日,公安机关在宣城市联邦物流大市场查扣被告人聂某欲销售给被告人陆某、徐某的“海之蓝”360瓶,上述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货值金额为12760元。

2019年12月1日,公安机关对聂某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北河村76号出租房搜查时,当场查获被告人聂某、刘某已制作完毕准备装箱的第七代(水晶瓶)52%“五粮液”120瓶,上述物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货值金额128940元。

二、诉讼过程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陆某、徐某、刘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宣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宣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3日转至宣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宣城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后,承办人经审查发现,聂某先后存在销售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及销售自己制作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刘某仅帮助聂某制造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有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2020年9月3日,宣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聂某、陆某、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聂某、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做出判决,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四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五十一万至七万不等罚金,其中徐某、刘某适用缓刑。现该判决已生效。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唐恒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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