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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门一男子酒后袭警 获刑6个月

©原创 2021-04-17 17:25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4月14日,祁门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汪某妨害公务罪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汪某的岳母郑某报警称其女婿喝醉酒在家打小孩,要求出警,祁门县公安局祁山派出所民警熊某、王某等人接警后,身着警察制服驾驶警车前往其家中处置警情。民警向报警人郑某了解到汪某就是喝酒打小孩之人后,准备将汪某带回派出所醒酒,并进一步了解处理,汪某拿出手机近距离拍摄民警执法并发生拉扯。之后,汪某表示愿意配合民警去派出所,快要上警车时,汪某突然将其手机摔在地上,并在小区中大声喊叫说民警摔其手机。民警熊某控制汪某的手时,右手手背处被汪某咬破流血。汪某还踢了其他民警腿部,阻碍民警进行执法。

2020 年 12 月 30 日,经祁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民警熊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造成民警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某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暴力袭警造成民警轻微伤,依法不能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适当,依法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汪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如上判决。

娄文琪 程海卫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吴永泉

编辑:陶娜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4月14日,祁门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汪某妨害公务罪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汪某的岳母郑某报警称其女婿喝醉酒在家打小孩,要求出警,祁门县公安局祁山派出所民警熊某、王某等人接警后,身着警察制服驾驶警车前往其家中处置警情。民警向报警人郑某了解到汪某就是喝酒打小孩之人后,准备将汪某带回派出所醒酒,并进一步了解处理,汪某拿出手机近距离拍摄民警执法并发生拉扯。之后,汪某表示愿意配合民警去派出所,快要上警车时,汪某突然将其手机摔在地上,并在小区中大声喊叫说民警摔其手机。民警熊某控制汪某的手时,右手手背处被汪某咬破流血。汪某还踢了其他民警腿部,阻碍民警进行执法。

2020 年 12 月 30 日,经祁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民警熊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造成民警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某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暴力袭警造成民警轻微伤,依法不能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适当,依法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汪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如上判决。

娄文琪 程海卫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吴永泉

编辑: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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