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黄山市男子洪某某从事个体古玩经营,其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4月7日,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公布该起倒卖文物案起诉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1.1999年黄山市某局某支队在办案中扣押了一明代黄花梨红木柜,2003年洪某某以将该黄花梨红木柜放到一博物馆展示保护为由,以**楼的名义将黄花梨红木柜从黄山市某局运至**楼博物馆展示,一段时间后,其将黄花梨红木柜转移至自己位于屯溪老街的文物店。2003年下半年,其将黄花梨红木柜以7万元价格卖给孙某某。经鉴定,该黄花梨红木柜为三级文物。
2.2007年,洪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以50万元的价格从歙县**村王某某处购得“槐荫祠”(又称“王家祠堂”)。后其组织工人拆解该祠堂时,被歙县文物局阻止,便与王某某解除买卖合同。2009年左右,其伙同张某某,再次共同出资30万元从王某某处购得“槐荫祠”的前进和中进,并指使张某某与王某某签订协议。
2009年4月,洪某某为将“槐荫祠”拆解后迁出歙县,让他人以“立安茶场”修建茶馆的名义向乡政府提出将“槐荫祠”异地迁移保护利用。2010年,歙县**局批复,同意王家祠堂迁移保护利用,但必须整体迁移,禁止倒卖。
洪某某安排工人拆解祠堂,并将木构件运至茶场仓库堆放。2011年左右,其将祠堂的构件运至黄山高新区一处进行重新组建,后以50万元价格向詹某某(台湾商人)转让该祠堂50%份额,洪某某从中分给张某某20万元,自得30万元。2011年10月,洪某某与江西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将该祠堂以450万元价格(含配备了一个后进及其他重建费用)转卖给该公司,在2014年前后完成该笔买卖。该祠堂现位于江西婺源篁岭景区,倒卖“槐荫祠”实际交易数额为173万元。经鉴定,“槐荫祠”为一般文物。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倒卖文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洪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陶娜